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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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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清末戊戌变法失败后,从资产阶级维新派中分化出来的革命派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有孙中山、黄兴(1874~1916)、章太炎(见章炳麟)等。资产阶级革命派用武器批判封建专制制度,最后终于推翻了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在革命进程中,他们效法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把包括封建法律观念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设施在内的现实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一切,都放到理性的法庭中,一一加以审判,辨别其是否有存在的权利。这种批判,远远超过了同时代的其他阶级和派别,把许多人从封建主义思想的桎梏中解放了出来。在法律思想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倡兴民权 在批判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时,资产阶级革命派断然否定“君权至上,法自君出”。他们指出封建帝王“举土地为一己之私产,举人民为一己之私奴,而悍然自称曰‘国’”(《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下同)的“国”是违反公理的非法之国。这种“国”是一人之国,一姓之国,这种“法”是一人之法,一家之法。他们认为,作为“国”,其标志不在土地、朝代、政府,而在对外必须有独立主权。据此,他们痛斥清政府对外投降卖国,丧失国家主权的罪行。揭示出“国”乃人人应尽义务,人人应享权利的真谛。他们认为,就“国”而论,如果“人人有之,则舆夫走卒亦得而有之;人人不能有之,即帝王君主亦不得而有之。并进而认为,一国可以无君,天下可以无君。但是,一国不可能无民,天下不可能无民,“天下之至尊至贵不可侵犯者,固未有如民者也。”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帝王君主,只不过是盗窃人民权力的大盗而已。

他们指出:人民的权利是无所赋予的,“天之生人也,既与以身体自由之权利,即与以参与国政之权利”。因此,作为“国民”的人民必须有过问行政之权,干涉立法之权,管理司法之权。这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法律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是治人者,也是被治者;都是王侯,也都是皂隶。法律无奴仆之文字,男女都有参政权。人人得其平,人人得其所。因此,他们向人民大声疾呼:“无论地球为文明为野蛮,都要大倡权利、责任、自由、平等之说,大争权利、责任、自由、平等之实。建立自由平等的共和国,使中华民族气凌欧美、雄长地球”,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正是由于认识到封建专制制度是造成中国贫弱不堪的总根源,所以,他们才毅然抛弃改良派的思想主张,把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作为自己的纲领,带领人民,推翻清朝封建专制统治。从而不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写下了中国历史上的新篇章,开启了中国民主政治的第一页。

主张民权宪法 资产阶级革命派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主张在中国实行民主宪法,“宪法者,国民之公意也,决非政府所能代定。”揭露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借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他们指出:改良派所鼓吹的宪法,是由清政府自己制定的。而清政府中,从君王到臣下,都是至卑至劣之人,没有任何人能代表“国民”,因此,由他们制定的宪法,只能是“贵族宪法”。这种宪法,纵然“袭用欧美之宪章成法”,政治之“恶劣亦仍然如故”。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抨击清王朝假立宪的同时,进一步阐述了他们的宪法精义,他们说:“宪法者,一国之根本法,又人民权利之保障也。”自由、平等、博爱乃是其内在之精神。在这种宪法下,无所谓君,无所谓民,“上对君主,下对细民,均处一律之地位,无稍差异”,人民不但有言论、出版、迁徙、集会之自由,财产人身不受侵犯,而且有“诉求请愿,秘密书出,干涉行政之得失,选举议员之资格”。

作为近代中国先进经济关系的代表,资产阶级革命派积极倡导个人权利。他们认为“独立”、“自由”、“竞争”、“爱国”,“要其归宿,则亦一私之代名词而已。”他们认为把利己作为人道之大戒,是“剥丧人权,阻碍进步,实为人道之蟊贼。”“私”、“欲”是“天赋而非人为者。”一个人,无论是何种肤色,民族,“自其生时,已罔不有自私自利之心存。”宗教、学术、社会、国家等的产生和发达,“无不基于人类利己之一心”,“人人有利己心而后有世界。”人们“尽可于一己之私,善自为谋”,尽可“竭其毕生之精力以求私益。”求得私益,也就求得了公益,求得了社会的进步。

主张以公意立法 资产阶级革命派用卢梭的契约观论述国家和法律。认为“法者,国民之总意也。”是“国民之公器”,“非一家之法也。”其本质在于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他们接过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口号,认为“自由、平等、博爱,乃为万法之原则”。并以此为根据,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律,指出:专制政体下,“政治之主则皇帝是,政治之目的则皇帝之幸福是,政治之策略则皇帝之私意是。国中之国民也主人也,尽入万里罗网,尽坠千丈深渊。”中国千年之学术,政治、法律及一切,一人一家之私教养成之者也”。一丝一毫均不反映人民的意志。

他们揭露清王朝专制统治的黑暗,要求废除封建专制法律,依照西方的法律原则,创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新法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治为模式,勾画了一幅未来共和国的法治图景。他们指出在新的共和国中,法律有“神圣不可侵犯之威严”;是文明之实体,是人民幸福之保障。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国中有国民无臣民,有主人而无奴隶。一国大多数之平民莫不享有公权,法律之外无论何人均不得而剥夺之,而人之天赋权能得以保存不失”。

批判封建礼教 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批判封建法律的同时,正本清源,将矛头直指传统“礼教”。他们认为“礼教”、“道德”,都是后世人为制造出来的。是极虚伪的东西。他们用资产阶级观念去解释道德,指出:道德有天然道德和人为道德。“天然之道德,根于心理,自由平等博爱是也”。天然道德是真道德,人为道德是伪道德。中国数千年相传之道德,都是伪道德。并指斥礼教使人类丧失最高尚的自由平等性格,是比猛兽盗贼更为凶残,更为野蛮的吃人之道。与此同时,他们对旧礼教伪道德的核心“三纲五常”,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批判。他们指出君为臣纲不过是封建君主“据强权而制服他人”的工具。君主自称为天子,这是迷信,有背科学,实质只是为了巩固一己之统治。而针对父为子纲,则分析认为,父母有养育子女之恩,责子女当属孝于父母,则理之当然,但法律依据礼教,规定尊长有命,卑幼不能违,甚至尊长杀卑幼,尊长亦不为罪,这便有背公理。而为他们尤所不能忍者,是夫为妻纲,他们提倡男女平等。指出地球上最为不幸者为中国之妇女。自小便受缠足以戕贼其体干、禁识字的绝学业,强婚姻的误终身。丝毫无自由、权利可言。

资产阶级革命派赞同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所谓“法律学者、权利学也”之说。一反“法律与法术相表里”的维护礼教的陈说,针锋相对地提出“权利之表为法律,法律之里即为权利。”法律和权利,两者不可分割。从而彻底否定了礼为法律之本的封建观念。他们号召四万万人民“去礼法,复权利”,推倒封建专制制度,破除封建礼法,像西方文明国家一样,制定出保护人民权利的宪法法律,树立政治法律观念,“养成个人自治,团体自治,以进人格之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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