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补缺选举”的简称。又称“特殊选举”。当选举产生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于死亡或退休等原因而退出公职时为补充空缺议席而举行的选举。美国、菲律宾、阿根廷、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实行此种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2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