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信托行 为。”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业事 务的有偿行为。行纪行为渊源已 久,中国自汉代以后陆续出现的 “驵侩”、“牙行”、“帕牙” 等,就是指从事行纪职业的人。欧 洲中古时期就有了行纪组织,到资 本主义时期出现了大量以行纪业务 为主的商业代理人。我国现时的信 托公司、贸易货栈是经营行纪业务 的主要组织。行纪行为的特征有: (一)行纪人虽然是依照委托人的 指示从事商业事务,但都是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所 由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行纪人自 己承担。这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委托 行为的重要区别。(二)行纪人为 委托人经营的物品,尽管行纪人可 在一定期间或一定程度上加以占有 或支配,但其所有权归属于委托 人。行纪人对委托物品承担检验和 保管的义务,如因行纪人的行为违 背了行纪合同,给委托人带来损失 时,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纪行为是一种有偿行为, 行纪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 收取一定数额的报酬或费用。行纪 业务完成,行纪人在扣除应得的报 酬和必要开支后,将所得的物品、 价款交给委托人。由于行纪人的完 满履行义务而比原合同约定增加了 收入或节约了开支的,除按合同约 定的比例收取报酬外,其余收益归 委托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