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British prison system
简介
英国监狱体制和对罪犯的管束、矫正措施的总称。英国近代监狱起源于1550年设置的伦敦惩治场。随着刑法改革,19世纪以后,形成了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制度。自约翰·霍华德倡行监狱改良以来,1811年在米尔库班监狱实行阶段制,后又仿效美国宾州制在伦敦监狱实行分房制,并在许多监狱予以推广。1854年克鲁夫车在爱尔兰首创分数制,即阶段制。20世纪初期,英国又出现了替代监禁措施的青少年感化院——博斯特感化院。后又仿效美国的自治制、假释制,最终形成现行的监狱制度。英国现行的监狱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952年的《监狱法》,1952年的《拘留所条例》,1964年的《监狱条例》和《博斯特条例》,这些条例曾经过了多次修改。但英国主要是根据矫正教育的经验和需要行事,而不是按严格的法律规定行事。
监狱体制 所有监狱均隶属于内务大臣的管辖之下。在内务大臣之下设监狱委员会主管全国狱政。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统一管理狱政处和博斯特机构管理处。狱政处管辖监狱、看守所、开放式监狱、中间监禁机构、训练监狱等各种刑事执行机构。在各监狱内部,设置监狱长、副监狱长、助理官、看守长、教务长、牧长、医官和其他监狱官员以及视察者委员会、检察员等。监狱长领导所辖守备科、教务所、医务队、作业队、伙食科等机构及其官员的工作。
监狱类型 监狱法规定监狱分为:①地方监狱,关押未决犯、死刑待执行犯或者除劳役犯外的其他被监禁的犯人,债务人及犯有藐视罪和根据其他民事程序被捕或关押的人;②已决犯监狱,关押判处劳役刑的人;③预防性关押监狱,关押被判处预防性监禁徒刑的人;④青少年教养感化院,拘禁16—21岁的男女青少年犯。1982年的《刑事司法法》取消了博斯特制度,代之以判处最长期限为1年的“少年拘留”命令;⑤国立醉徒教养所,关押醉徒,是根据1898年的醉徒法案而建立的机构。
罪犯分类制度 被判处徒刑的罪犯首先被关押于“评价和分类监狱”,目的在于获取和登记犯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了解犯人的要求及其犯罪原因,确定犯人的安全等级;提出犯人应在何种正式服刑机构服完全部刑期的建议。犯人在该种监狱服刑3个月后,由监狱当局根据观察记录对其进行评价,然后分别送往正式服刑机构继续服刑。根据1964年《监狱条例》的规定,按照已决犯的年龄、性格及犯罪记录等进行分类。1966年后,为防止犯人脱逃,英国采用了蒙巴顿计划,犯人入监后通常被分为四种类型:A类,脱逃后会对公众、警察或国家安全构成极大危险的犯人;B类,对其不必施行最严防范措施,但需使其难以脱逃的犯人;C类,在自由条件下,令人难以信任,但不具备逃跑能力的犯人;D类,可充分信任其在自由状态下服满刑期的犯人。不同类型的犯人分别收押在相应安全等级的监狱服刑。根据犯人的服刑表现,监狱当局可随时改变其所属类别。
监管措施 由于治疗和训练目的的难以达到,加强和不断完善监狱安全控制成为英国监狱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管措施主要包括:①利用现代先进的监控技术,增强监管效率;②配备心理学家、生理学家、医学家、犯罪学家、牧师等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对犯人进行特殊的矫治;③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犯人的教育、劳动、娱乐、通信、会见等活动进行严格控制,进行反复的统计、复核、点名和检查,定时记录犯人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对策;④实行武装守卫、便衣监视、警犬巡逻等方法,加强防范;⑤改建适于看护、控制犯人的新型监狱。
监狱教育 监狱教育是法定的矫正措施之一。但成年犯人参加教育完全自愿。大部分监狱得到地方教育部门的支持,由地方教育部门提供全日教员和业余教员,多数课程由业余教员晚上完成。教育经费由监狱当局负责。教育活动每周不得少于6小时,但不得挤占劳动时间。对于犯人中的文盲,监狱当局必须加以特别关注,在必要时可利用劳动时间组织其学习。对不满18岁或智力低下、文盲的犯人,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对其进行教育。对不满16岁的犯人须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行全日制教育。
监狱作业 在监狱服刑的犯人每天必须参加有益的劳动,但每日不超过10小时。青少年监禁设施通常每周为44小时。监狱作业的内容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包括制造业、纺织业、加工工业等,其产品的65%为监狱内部使用,约15%为政府其他部门购买,20%左右卖给社会。农业生产主要适用于开放式监狱,包括种植业和畜牧业。农业生产收入是监狱的主要收益来源。手工业生产包括木器制作、缝纫业等。监狱建筑也主要由犯人承担。犯人通过劳动,可获取少量报酬。无理拒绝劳动,产品不合格,均应受到处罚。
监狱医疗卫生 法律规定狱医每天至少去监狱一次,每周至少一次看视每个犯人,看望所有诉说有病的犯人,为犯人恢复和保持健康进行必要的治疗。检查每一个刚被关押或将要离开监狱的犯人,并将犯人健康状况记录下来。狱医必须看望每一个正在受罚或接受特别刑事惩罚的犯人,每月一次对犯人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病历。狱医必须经常检查食物。
归假制度 对于执行自由刑的犯人,给予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犯人与家庭的联系。英国的归假制度,原来只适用于青少年感化院的犯人,犯人有重要的家庭问题才准假,但现在已普遍适用于一般成年犯人。刑期3年以上的犯人在刑期的最后9个月中可以回家两次。刑期2到3年的犯人可以在最后9个月中回家1次。此外,可以在释放前某个时间准犯人所谓“假释之前的探亲假”,让其回家2天。除上述旨在为释放作准备的假期外,还可因犯人料理丧事或参加教育训练等特殊原因准假。
监狱惩戒 犯人违反监视纪律,由监狱长或视察者委员会审理并作出处罚。对犯人的严重违纪事件,由视察者委员会审理并可作出以下处罚:①警告;②永远丧失《监狱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何特权;③在56天内不得参加群体性劳动;④在56天内停发工资;⑤禁闭56天;(6)在180天内不予减刑。其他违纪事件由监狱长审理并可作出以下处罚:①警告;②在28天内丧失《监狱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何特权;③在14天内不得参加群体性劳动;④在28天内停发工资;⑤3天以内的禁闭;(6)脱逃者无权穿着自己的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