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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简介
根据国会1873年通过的《司法法》(Judicature Act)的规定成立的审判机关。在中央建立最高法院改变了英国历来法院组织的混乱状况,统一了法院组织系统。1875年11月1日,最高法院开始办公,它由高等法院(Highof Justice)和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两部分组成。高等法院分为五个法庭:①王座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②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Chancery Divi-sion);③一般诉讼法庭;④财政法庭(Excheguer Divi-sion);⑤遗嘱、离婚与海事法庭(Probate,Divorce andAdmiralty Division)。1880年,英国国会又将王座法庭、一般诉讼法庭和财政法庭合并为王座法庭,这样,高等法院就只剩下3个部分: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遗嘱、离婚与海事法庭。通过这次改组,高等法院的所有部门对于普通法法院或衡平法法院的判例均可适用。从而大体上解决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冲突。1970年又将遗嘱、离婚和海事法庭改为家庭法庭,把遗嘱和海事诉讼分别划归大法官法庭和王座法庭。
上诉法院分为两个法庭:①民事诉讼法庭;②刑事诉讼法庭。上诉法院有权受理一切对于高等法院判决并有限制地受理对郡法院的判决的上诉。且有权发布下级法院应发而未发的命令。上诉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进行认真审查,但常常受下级法院判决中所认定事实的约束,即便这些事实具有法律后果,亦然。这样,上诉法院对原案件的证据并不重新进行审理,只是在极严格限定的范围内承认新的证据。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首席法官由国王根据首相的呈请任命,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荐,国王批准,其他法官由内务部提名,国王任命。
拓展资料
《英国的舆论》 《英国的预算》 英国法系 英国工党 英国政治思想 〔英国〕休姆 《英国证券法》 英国标准单位 英国对美政策 英国法律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