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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2022-10-02

简介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罪行,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并因而受到从宽处理的刑罚制度。对自首者从宽处理是现代各国刑罚制度中的一个共同特征。关于自首的规定,在中国最早始于周代。《书经·康诰》、《尚书》中均有记载。最早把自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下来的是秦律。《唐律·名例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者,及轻罪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可见,唐律中不仅规定了自首的一般概念和处罚原则,对自首的方式、共同犯罪的自首、数罪的自首、过失犯罪的自首等具体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其后的各代直至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都沿用唐律中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国刑法第63条规定了自首制度。构成中国刑法中的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间或者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对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者被群众、公安人员、武装部队尾追、堵截、包围,走投无路当场束手就擒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至于投案的动机是出于真诚悔过,还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或者慑于专政机关的威力,感到没有出路,或者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都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2)犯罪分子必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或者至少是如实地交代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当交代出其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只交代次要罪行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作假交代掩盖其真实罪行,或者为掩护其同案犯或犯罪组织,有预谋地投案并包揽他人罪责的,都不能认为是如实交代罪行。(3)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如果投案后,又隐匿或潜逃,不愿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仍不能认为是自首。如果犯罪后,仅以电讯或书信交代自己的罪行,或者暗中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而不肯讲明自己的姓名、身份的,显然不想接受审查和裁判,也不能认为是自首。但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或者提出上诉的,或者更正和补充某些犯罪事实的,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裁判。中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自首犯是否从宽处理以及从宽的程度,要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和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对于犯有数罪,自首时仅交代一罪的,只对这一罪从轻处罚;如果自首时交代的是主罪,也可以对全案从轻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自首的,按自首处理;对未自首的,不得因其同案犯自首而予以从轻处罚。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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