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自留山

2022-10-06

简介

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分配给社员使用的柴山和荒坡。自留山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产品归社员个人支配。农村人民公社化后,自留山继续存在。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981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规定: 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由社员长期使用,自留山上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自留山上的面积,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1981年7月国务院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中规定,自留山的面积,一般是荒山荒地多的多划。有的地方每户3至5亩,多的可达10亩,有的地方自留山面积占社队林业用地总面积的5%至15%,个别的达20%至30%。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 中更进一步放宽政策,凡集体的荒山,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全部或部分地划给社员作自留山,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土地集体所有; 所种林草归己,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

拓展资料

自留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