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理论派别。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基础,也是实在法的对称。在西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段的思想家对自然法的概念和内容均有不同的解释。古希腊罗马时期一些法学家和思想家断定社会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体现社会正义和理性的自然法,是自然界规范的总和。早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前,希腊的哲学家们摆脱不了希腊神话关于超越自然物思想的影响,把社会看成一个自然发展过程,而在其中自然规律的作用是巨大的。他们把自然法看成客观的普遍存在的自然规律或理性或普遍知识道德标准。自然法具有不证自明的公正性,它始终与正义性相联系。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提出自然正义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正义产生了自然法,它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准则,也是国家制定实在法的基础。罗马的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它渊源于上帝的意志、人的理性或人的社会本性。自然法的性质是永恒的、不变的规范,它命令人们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禁止人们做坏事。自然法适用于一切民族。人们只有遵循自然法的要求建立国家,制定法律,才符合人的本性要求。自然法要求人人平等并使每个人都享有人类尊严和尊敬。到了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和托马斯·阿奎那把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神学化,用神学的观点解释自然法。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参与,也是理性在万物中的反映,是永恒法的一部分,适用于具有理性的人类。自然法是不成文法,它只能凭理性去体会。阿奎那指出: “理性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神意的支配; 它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成为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自然法。”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8页)。在17、18世纪时期,自然法理论有了很大发展。其主要特点是:首先,近代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扩大了自然法理论的内容,提出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等内容,使自然法成为系统和完整的理论体系,成为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产生的理论基础。其次,自然法学派利用自然权利说提出天赋人权(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理论,作为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制度,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第三,使自然法原则更加神圣化和权威化,提出“理性是自然之母”,是永恒不变的法则,是判断社会是非曲直的标志,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因为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不能使本质恶的变成本质善的,并把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作为自然法的重要原则确定下来。第四,近代自然法理论不仅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影响,开辟了理性主义时代,为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到了19世纪中期,自然法理论受到了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功利主义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的贬低和攻击。他们认为自然法学派理论是一种幻想,是虚假的,是不能实现的理论。自然法理论趋于衰落。随着国家权力和实在法的衰落,尤其是经过法西斯德国发动的二次世界大战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苦难和非理性主义的泛滥,刺激着人们又复兴以理性和正义为基础的自然法理论。因此在20世纪初,在西方产生了复兴自然法学派。该学派又分为两个分支:即神学自然法学和世俗自然法学。所谓神学自然法学是指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又称新经验主义法学,它是以继承和发展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和政治法律思想为其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之一,它代表梵蒂冈天主教的官方政治法律思想,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马利旦等人。世俗自然法学流派与新托马斯主义不同,它是对古典自然法的复兴,不过在理论上又与古典自然法学有很大的不同。狭义上的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当推法国的法学家约瑟夫·夏蒙和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鲁道夫·施塔穆勒,前者在1910年提出了“复兴自然法学”的主张,后者在1906后提出“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新自然法学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朗·富勒和后来的约翰·罗尔斯、德沃金等人。这一学派自称新自然法学者,认为存在着一种判断实在法正义与否的标准,也就是所谓新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