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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

2022-10-06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Crirn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

简介

美国国会通过的,规定违反联邦刑法的犯 罪行为、刑事诉讼程序及改造罪犯的法律,于1948年6 月25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生效。该篇刑事诉讼部分 仅适用于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甩于各 州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该篇分为犯罪行为,刑事诉讼、 监狱和罪犯、少年犯的矫正以及证人的豁免起诉5部分。 其中第二部分刑事诉讼的某些内容(搜查和扣押、普通大 陪审团、公诉书和起诉书、传讯、答辩和审讯程序等)与 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交叉 ,但大部分是 该法未曾规定的。在“一般规定”中,除联邦地区法院刑 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外,还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和 证人,指派辩护人、聘请侦探、鉴定人的程序和诉讼费用, 联邦公设和社团组织辩护人等事项。在“逮捕”和“搜 查”两章中,规定了对反对联邦罪的罪犯的逮捕权;对违 反国内税收法、硬币规定的违法者,危及联邦安全和来访 外国元首安全的违法者的逮捕程序;预审程序;联邦调查 局官员的搜查和扣押权;等等。在“引渡”中专门规定适 用引渡的对象、范围;在引渡辖区内的逮捕、羁押;审理 引渡案件的地点和特点;对被告人的保护;诉讼费用;等 等。在“释放”中规定有权准予保释的法院和官员;非死 刑案件在审讯前和定罪后的释放;死刑案件的释放;审讯 前从事各项工作的机构、作用和职权;等等。在“迅速审 讯”中规定开庭审讯的时间限制,准许延迟的情况,不合 法延迟的后果,等等。在“管辖和审判地”中规定对死刑 等刑事案件,某些犯罪主体实施的刑事案件,转移罪犯的 审讯程序,等等。在“特殊陪审团”中规定特殊陪审团的 组成、任期、职责和权力以及程序,等等。在“证人和证 据”中规定被告人作证的适格性,外国书证的证实,被告 人供认有罪的可采性,等等。在“判决和执行”中规定死 刑判决的执行,某些死刑案件罪犯尸体的解剖;对特别危 险的罪犯的判决;判决的复审;等等。在“缓刑”中规定 缓刑的适用,对被缓刑人的逮捕,缓刑官的任命、免职和 职责,等等。在“上诉”中专门规定合众国提起上诉的程 序。此外,还有专章规定联邦执法官审理轻罪案件的程 序。本篇第五部分“对证人的豁免起诉”是1970年增定 的,内容包括证人在不同的联邦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义务 和不得被迫自证有罪的特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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