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美国检察机构

2022-10-06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简介

美国没有独立于政府之外、层次 分明、结构严密的检察机构组织体系。联邦设有总检察长 等官员,都隶属于联邦政府。各州检察机构的体制很不相 同。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部长。司法部内协助总检察 长从事检察工作的有副总检察长、总律师、总检察长助理 和行政助理。除后者由总检察长任命外,其他均由参议院 通过,总统任命。每个联邦司法区都设联邦检察官。首席 联邦检察官由参议院通过,总统任命,助理检察官由总检 察长任命。联邦总检察长与联邦检察官的关系主要表现 在:①总检察长有权任免各联邦司法区的联邦首席检察 官,授予其职权,并且有权取消联邦检察官参加侦查、起 诉的资格;②首席检察官应当向总检察长报告工作,可以 与总检察长助理共同制定履行职责的内部规定;③总检 察长有权调查联邦检察官的活动记录、公文和账目;④总 检察长有权指导联邦检察官履行职责,但对具体案件的 意见,联邦首席检察官可不采纳。多数州政府仿效联邦, 结合本州具体情况,设置检察长领导的类似联邦司法部 的机构。除检察长外,州政府还配备检察官,他们是州政 府的公务员,代表所在州以州的名义进行刑事起诉。州检 察长的职权由州宪法、成文法和习惯法规定,但各州检察 长的职权很不一致。在一些以习惯法为主要依据的州,州 检察长的职权范围尤不明确。依据各州成文法的规定,州 检察长的职权大致可以概括为:①既是州政府和立法部 门的法律顾问,为州政府官员、立法者提供咨询,又是行 政官员,有权指导政府各局、委员会实施计划;②有权为 有关法律实施机构提供检察官、犯罪侦查人员、法医学等 专业人员;③必要时,可以派其助手去法院、刑事判决执 行部门或警察机构协助工作;④有权提起诉讼和撤销起 诉,有权进行辩诉协议;⑤大陪审团调查案情事实时有权 出席。绝大多数州,在其管辖的县、区、市等地方政府设 检察机构,数额不等。有些州在县以上划司法区,一个司 法区跨越几个县。这样的州往往在司法区设检察机构,管 辖几个县的检察业务。地方检察官的产生通常由州宪法 或其他成文法规定,多数州是由选举产生,为数不多的州 是任命的。规模较大的地方检察机构,首席检察官负责行 政管理、公共关系、制定政策等工作,很少出庭办案。助 理检察官的职权是:①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撤诉有决定 权;②在提起诉讼前调查犯罪事实,或派侦查员参与侦 查;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代表政府出庭并出示有利于政 府的证据;④一般没有逮捕权,但有权在其辖区内介入警 察的逮捕。在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和各州检察长之间没有 领导、监督、管理关系。州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之间的关 系大致可以分为3类:①多数州只有协调、帮助的关系; ②有些州,检察长对地方检察官的业务无权过问;③在少 数州,检察长有权直接监督地方的起诉工作,并对一切刑 事诉讼负责。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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