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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少年司法制度

2022-10-09

简介

美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少年案件的制度。19世纪以前,美国实行的是对少年犯执行与成年犯同罚的刑事司法制度。1822年,爱德华·利文斯顿主张建立专门关押少年犯的少年犯感化院。1826年,马萨诸塞州开始将少年犯与成年人犯分管分押。同年,纽约州设立了第一所少年犯感化院,专门关押16岁以下的犯罪少年。1899年,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少年法庭法》,该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少年应受到保护,保护少年是法院的职责;不应将违法少年作为罪犯来对待,而要将他们视为需要帮助和改造的人。同年7月1日,在芝加哥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法》的诞生、少年法庭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对少年的同罚制度已经逐渐过渡到了以保护教养为基础、刑罚处罚为辅助的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此后,美国各州纷纷仿效,到1927年,除缅因州和怀俄明州以外,其他各州均颁布了类似的少年法,建立了少年法庭。到本世纪40年代,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了少年法,建立了少年法庭。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均有立法权,因此,在美国不存在统一的少年司法系统,这是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但自少年法庭诞生以后,联邦政府一直很重视少年犯罪问题。1909年,罗斯福总统在关于儿童和少年问题的白宫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儿童局的设想。后来,儿童局就成为联邦政府研究少年问题、辅助制定有关少年政策的主要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少年犯罪急剧增加,针对这一现象,联邦政府对少年犯采取了一些新的对策。1951年通过的联邦青年矫治法,规定了对违法青少年进行改造和训练的一些措施。1954年,儿童局又建立了一个少年犯罪局,对各州、地区及各公私机构提供技术援助;针对有关机构和法院制定相应的标准; 根据需要建议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新的法律和修订法律。50年代末,美国的少年犯罪日趋严重,人们开始对少年法庭提出异议。为此,1961年,美国颁布实施了第一个控制和预防少年犯罪的全联邦性的法令——《1961年青少年犯罪法》,该法的制定,使联邦少年司法政策初具规模。此外,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最高法院开始注意检查评价各少年法庭的判决。1966年,哥伦比亚特区最高法院关于肯特案件的裁判是最高法院解释少年法的第一个判例。在该案中,少年法庭将16岁的肯特移交普通刑事法院,按一般的成年人诉讼程序定罪量刑。对此,最高法院以应该经过更为正规的移送程序为理由将该案发回更审,并概括性地批评了少年法庭法官行使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1967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对1964年亚利桑那州吉那县的哥尔特案件作出了著名的判决。15岁的哥尔特因被指控给一妇女打了一个下流电话而被少年法庭判处由州工业学校矫治,直到其法定成年年龄为止,除非按法定程序另行释放。如果哥尔特为成年人,则只能对其判处5—50美元数额的罚金或最多不超过两个月的监禁。哥尔特的律师对此判决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没有成功,最后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少年法庭的判决,并针对这一案件阐述了少年犯享有如下权利: ①有权及时得到告知其指控内容的通知;②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③有权与证人对质并询问证人; ④有权拒绝回答有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对哥尔特案件的判决,在美国少年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现代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转折。自哥尔特判决开始,少年法内容上的变更席卷了整个美国。70年代以后,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又出现了新的动向:一方面,对少年犯实施司法外处遇,即将少年罪犯交由社会机构进行监督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方法,以使其不进入少年司法的正式审判程序。司法外处遇适用对象为轻微的少年罪犯,它既可以发生在正式审判前的预审阶段,也可以在审判之后适用。司法外处遇的实施,保持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注重犯罪人的传统,有助于减少和克服少年受审判而身背污点,自暴自弃等弊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设置少年法院的根本意图;另一方面,少年法庭放弃管辖,将少年案件转交普通刑事法庭或成人法庭审理。主要适用于严重少年犯罪。这一制度一改少年司法注重犯罪人的传统转而注重犯罪行为,反映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少年罪犯采取不同的对策的特点。自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规、第一个少年法庭在美国诞生以后,少年司法运动波及到世界各地,80多年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变化对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诸如加拿大、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受美国的影响更为显著。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是西方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典型代表。

警察 警察在处理少年问题上,扮演着现场检察官、法官和矫正人员的角色。他可以使用广泛的任意处置权,或者使少年陷入司法制度,或者使少年脱离司法制度。①少年司法。本世纪30年代,美国就建立了专门的少年工作机构,诸如犯罪预防局、少年局、少年帮教局、少年犯控制局等。60年代制定了许多警察计划在全美实施,以减少少年犯罪现象。实际上,早在1930年,美国就已实施了警察到公立学校去协助教育学生工作的警察运动团体计划,在60年代得到了普及,并扩展到了各种娱乐活动中。70年代以后,美国许多警察部门因缺乏人力、物力和财力、专门的少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逐渐被放弃,或者只处理少年失踪、抚养、虐待或歧视儿童案件。②少年犯罪的处置。在警察就对少年犯的控告或者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调查后,可以根据少年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少年犯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其一,巡警官员决定警告和释放少年,适用于轻罪少年;其二,警察局调查解决,即将少年带到警察局,记下通讯联系情况,作出正式的训诫,然后将少年释放给其父母;其三,将少年犯交付给少年服务局、兄弟姐妹协会、流浪中心、精神康复机构等中转机关;其四,警察发出传票将少年犯移交给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 美国少年法庭是在各州设立的,联邦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目前,美国有近3000所法院行使少年法庭的职能。其中一小部分是专门少年法庭,它们有专门审理少年案件的法官、职员和各种设施。其它大部分属于兼职少年法庭,法官只是间或审理一下少年案件。少年法庭的审理,是解决少年犯罪问题的第二个阶段。其所管辖的少年犯因各州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为18岁,特殊情况下为22岁。管辖的少年案件通常为违法犯罪案件、抚养案件和亲权的终止与收养案件等。具体工作为:①拘留。警察必须将少年交给少年法庭的接收官员或拘留机关或者其父母,拘留的标准以保护少年和公共安全为基础。拘留决定必须在较短时间内作出,通常为48小时到72小时。市区的少年法庭一天24小时皆可接收。②接收。接受是最初的审查程序,目的是确定法庭是否应该采取措施或者采取何种措施。一般地,少年法庭接收单位,根据少年案件的不同情况,对案件有5种处理措施:第一,无法定管辖权或者案情不严重,接收官员认定不应诉诸法庭时,可直接撤销控诉;第二,非正式调整。接收官员将案件移交给申转机关,或者要求少年交出赔偿费并对其提出警告,然后撤销案件;第三,非正式缓刑。由自愿人员或缓刑官对少年犯进行监督,作出保留控诉,适用非正式缓刑的决定;第四,在没有进一步正式发现少年违法犯罪情况时,作一致的判决,将少年置于法庭的监督之下;第五,其他选择不合法时,作出审理决定。③移送。将某些少年案件移送到处理相同犯罪的成年人刑事法庭去。④审理。一般包括少年辩护、检察官及被告方出示证据、询问证人和法官判定等阶段。⑤判决。一般包括撤销案件、罚款或赔偿、精神治疗、缓刑、投入养育之家、社区基础住宿计划、私立训练学校等。

社区基础矫正 包括缓刑、住宿计划、白天治疗计划和回归辅导等。①缓刑。美国有34个州,少年犯缓刑由少年法庭控制; 有5个州由矫正局管理; 有11个州由其他机构监督。少年犯缓刑时间长短各州规定不一致,有些州最长是以判刑直到少年犯达到成人的年龄。有些州则对少年犯缓刑时间的长度加以限制。伊利诺斯州限于5年,纽约州为2年,加利福尼亚州为6个月。②少年犯回归辅导,即假释。③住宿和白天治疗计划。住宿计划是指将少年犯置于养育之家,此种安置以个别化待遇、照料关心扮演了理想的家庭环境角色;白天治疗计划也叫非住宿计划,即仍然让少年犯住在家中,但要按时到白天治疗中心工作、学习。

少年犯矫正机关 少年犯的矫正机关主要有农场、森林营地、农庄、公立或私立训练学校等。①农场、森林营和农庄。属最低警戒监狱,适用有轻罪的少年犯。工作项目主要有照料家畜、公园劳动、负责全面护理;扫除、修剪草坪、割杂草,负责整体护理(森林营地)等等。②训练学校。处遇少年犯的基本方式之一,分公立和私立两种。关押对象是罪行比较严重的少年犯。其功能是对少年犯进行教育训练,以使其改恶迁善。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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