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以卡弗斯、库克、柯里等为代表的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批判和变革。哈佛大学教授卡弗斯(D. F. Cavers)于1933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法律选择的批判》一文,认为传统冲突法只作管辖权与适用法律的选择,并不关心被选择法律的内容。他主张抛弃传统的选择方法,并提出了“优先选择原则”。库克(W. W. Cook)于1942年出版了《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提出“本地法说”。库克对英美传统的既得权说采取了否定态度,主张法院出于社会的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在考虑适用外国法时,将所要适用的外国法规范转化为在很大程度上与本地法相同或相似的规范,这样就将外国法规范“合并”到本地法中,这种规范可称为外国的“内国规范”。因此,法院所承认和执行的不是根据外国法所产生的权利,而是根据本地法所产生的权利。柯里 (Currie) 于1963年提出 “政府利益分析说”认为传统的冲突法是概念式的、毫无道理的、无用的、虚假的、捏造的诡辩,应抛弃这架神秘的机器。柯里主张,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案件中的“政府利益”进行分析,直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艾伦茨维格于1967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一书,提出“法院地说”,认为只要坚持法院地法原则,就可以避免传统冲突法中的对外国法的识别、先决问题、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证明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利弗拉尔(Leflar)在1968年出版的《美国冲突法》中提出了“法律选择五点考虑”,主张应寻求影响法院选择法律的因素,如结果的可预见性,法院地政府利益、适用较好法律等等。美国国际私法革命在1963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一案中达到高潮,该案采用了 “最密切联系原则”。1971年由里斯(Reese) 完成的《冲突法重述》 (第二次)对这次革命作了初步总结。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对世界各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