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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guilty culpability
简介
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故意(见犯罪故意)或过失(见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也有学者认为,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罪过的特征 ①罪过是以特定心理过程为特征的刑法学概念,它既含心理内容,又有法律内涵,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和任何主观心理态度一样,罪过包含认识、分辨行为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因素和决定、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因素。我国《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罪过必须具有“明知”、“预见”或“应当预见”等认识因素和“希望”、“放任”、“疏忽”、“轻信”等意志因素。但罪过的内涵不仅限于“知”和“意”等心理学内容,它还包括深刻的社会政治、法律内容。只有当行为人在上述“知”和“意”的主观心理内容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这种主观心理态度才具有了刑法学意义,成为应当受到政治、道义和法律否定评价的罪过。也有学者认为,罪过的主观心理过程包括“知”(认识)、“情”(情感)、“意”(意志)三个方面,而不仅仅是“知”和“意”两个方面。②罪过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是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罪过反映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是否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即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③罪过的认定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或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司法人员只能通过对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或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分析,才能认定罪过的存在及其形式。
罪过的形式 通常认为罪过的基本形式包括故意罪过和过失罪过。罪过是故意罪过和过失罪过的类概念。故意罪过,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罪过,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罪过和过失罪过表现行为人不同性质的主观恶性。前者反映行为人具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觉性,表明其主观恶性大;后者反映行为人不具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觉性,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由此决定了前者的刑事责任重,后者的刑事责任轻。
根据支配行为人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的数量,罪过还可以被划分为单一罪过和混合罪过。单一罪过,亦称简单罪过,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只有一种,即或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的情形。各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大多数只出于单一罪过。单一罪过是罪过的常见形式。混合罪过,又称复杂罪过,指支配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罪过,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的情形。例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出于故意,但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则是过失,即属典型的混合罪过。混合罪过的基本特征是:①行为人主观上对同一犯罪行为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罪过形式,即既有故意罪过,又有过失罪过。②行为人的两种罪过形式所支配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对象,最终造成一个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刑法学理论称之为结果加重犯。③必须是由于行为人在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态度转化而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这种转化一般表现为由故意向过失转化,如故意伤害致死;但也可以是由过失向故意转化,如司机肇事撞伤行人后见死不救、驾车逃逸。混合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质上仍属一罪,不构成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