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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自负原则

2022-10-07

简介

又称“罪及个人原则”或“个人负责原则”。刑罚只能加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人,而不能株连那些与犯罪无关的亲朋和无辜的人。即通常所说的“一人犯罪一人当”。在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都长期存在株连法,即一人犯罪与犯罪人有关的人都要跟着治罪判刑。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刑事立法确立了罪责自负原则。如建国初期颁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只限于本人,不得株连其家属、亲友”。195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凡是没有参加反革命活动的,应当和人民群众有同样就业、就学的机会,不得歧视。”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株连之风盛兴,这些规定根本得不到实施。我国《刑法》深刻总结历史教训,对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条件作了许多详细的规定。如《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犯罪活动,才能成为共犯。《刑法》第55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诸如此类的规定,都是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具体体现。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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