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罪状

2022-10-07

简介

《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的描述。如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即是抢劫罪的罪状,它反映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状和罪名一样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正确把握条文中的罪状,是正确定罪的先决条件。我国刑法理论根据叙述方法的不同,通常把罪状分为如下几种:(1)简单罪状,即只简单地规定罪名,而不对犯罪的主客观特征作具体描述。如《刑法》第15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即是简单罪状。使用这种罪状,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人们凭生活经验不难了解,立法者认为不必作更具体描述,这样能使法律条文简炼。其缺点是可能使人们对法律用词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理解,因而,往往需要在执行中作出具体解释。(2)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具体地描述了犯罪行为的特征。如《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即采用的叙明罪状。这种叙述方式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掌握,因而我国《刑法》多数条文采用叙明罪状。(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来确定某一犯罪行为的特征。如《刑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了故意破坏通讯设备罪的行为特征,该条第2款又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该条规定的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就是采用的引证罪状。这种罪状的表述方式,可以避免重复,使法律条文更加简炼。(4)空白罪状,即在条文上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行为的特征。例如,《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构成投机倒把罪。而要了解投机倒把罪的行为特征,就必须参照行为人所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这种表述方式,多采用于某种罪行触犯了其他法规,而在刑法条文中又难以对其犯罪特征予以简明规定。空白罪状在立法技术上避免了刑法条文的重复和累赘,有利于刑事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拓展资料

空白罪状  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