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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主义并罚原则

2022-10-07

简介

也称“混合主义原则”、“折衷原则”或“选择原则”。是数罪并罚的原则之一。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再根据具体情况,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综合主义并罚原则的缺陷是比较杂乱,无统一标准,但比较适用。因此,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但并罚的办法各有不同,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1)判处几个死刑,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只宣告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刑罚均被吸收不问,但一般都规定不吸收附加刑或从刑。(2)判处几个有期徒刑、拘投等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3)对判处几个罚金的,也采取限制加重原则。(4)对判处几个没收财产的,一般采取合并原则。(5)对判处几个剥夺权利的,一般采取吸收原则。(6)对同时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几种不同刑罚的,一般也采取合并原则。我国刑法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办法,并根据不同的刑种施以不同的并罚的原则:(1)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并罚后,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刑罚;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3)对判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即数罪中不论主刑是何种刑罚,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至于数个附加刑如何并罚的问题,刑法未作规定,理论上认识也不尽一致。一般认为,对数个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采取并科原则比较适宜,但数罪中有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则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对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并罚,其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没收全部财产的,宜采取吸收原则,。但对数个有限度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罚金、数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并罚,宜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拓展资料

《行为主义》  表现主义  法国主义  分析主义  改造主义  规范主义  合理主义  货币主义  军事主义  联系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