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urgent danger prevention
简介
又称紧急避难。在合法利益遭受危险而不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本质 认识紧急避险的性质须从两个角度进行:①从行为起因分析,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两种合法利益不能并存的状态时,对两种利益同时予以保护为力所不及,故而,允许损害、牺牲一方利益以保全另一方利益不失为明智的选择。由此看来,紧急避险行为是对侵害行为(危险)的放任。与正当防卫相比较而言,由于后者是权利行为,仅注重保护防卫者一方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是放任行为,其起因条件不及正当防卫优越,因而,法律要求紧急避险行为对受排斥、损害一方的利益予以考虑,在保全的利益和因保全此利益而受损的利益间保持适当的利益平衡。②从刑法态度来看,因为紧急避险行为存在着利益间的权衡,从而对其法律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大陆法系国家有违法阻却说,责任阻却说和二元论3种观点。通说认为,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理由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法律基本精神的。对通说的批评集中在,当保全的利益和牺牲的利益价值相等时,将紧急避险行为视为合法行为是不合适的。针对这一点,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是因不可能期待合法行为而被阻却了责任。对责任的阻却说的责难是,紧急避险应把法益的均衡作为要件,忽视违法性问题是难于理解的,如果因为面临危险而不可能指望作出其他行为就使责任受到阻却,那么,就可能出现以补救小的法益而有损于大的法益这种毫无道理的情况,从而,法益均衡这一要件就可能成为不必要的了。二元说试图克服违法阻却说和责任阻却说的矛盾,将紧急避险作差别对待,当双方利益有优劣之别时,保全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能阻却违法,只有价值相等时不能阻却违法,但由于责任方面不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所以就阻却了责任。也有人主张责任阻却仅适用于生命、身体与生命、身体冲突的情况,因为生命或身体是人格的根本要素,其本质是任何尺度均无法比较的,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对生命和身体的侵犯也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当然,对二元说也不乏批评。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紧急避险行为在客观上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而是排除了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见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危险方面的条件 即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前提条件。它主要解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的问题。危险方面的条件是:①起因条件,即只有存在现实危险,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所实际面临的危险,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现实的危险来源包括: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其次是自然灾害,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再次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恶狗扑咬、野兽侵袭;最后是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引起的危险,例如,生命危急。紧急避险必须是针对现实的危险,因而对假想、推测的危险不存在紧急避险问题。所谓假想的、推测的危险,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危险误以为存在。对这种推测的、假想的危险实行紧急避险,必然会给国家或者个人造成损失,构成假想避险。②时间条件,即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避险方面的条件 主要是解决如何实行紧急避险的问题,避险方面的条件是:①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是保护合法的利益。不允许为保护非法利益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②可行性条件,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所谓不得已,是指除实行紧急避险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使合法权益免遭危险的损害,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引“第1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为在发生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③限度条件,即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应当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弊相较取其小。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符合成立要件的紧急避险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