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public control
简介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我国刑罚之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它适用于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历史沿革 管制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是依靠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监督改造犯罪分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它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管束(5种主刑之一),被认为是管制刑的前身。解放战争期间,194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对于解散后的国民党、三青团、民社党、青年党及南京政府系统下的一切反动党派和团体中的少数反动分子实行管制。解放后,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首次从立法上将管制正式确定为刑种之一。同年7月27日,由政务院批准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管制适用于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既无悔改表现或悔改证明,又无现行反革命活动,虽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其罪恶程度尚不须逮捕判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当时,管制既可由人民法院作为刑罚方法来适用,也可由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加以运用。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自此,管制只能作为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统一适用。
管制的内容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的期限 我国《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由于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管制则只是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管制的执行 我国《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依法应当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在管制期间又犯罪的或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如果原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管制的存废之争 主张废除管制的主要理由有:①管制刑已失去其存在的历史条件。管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针对特定的犯罪人而确立。目前,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已得到改善,其所指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已消灭,管制刑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②管制刑的存在有损刑罚制度的科学性。按我国刑罚制度的刑种排列顺序,管制刑应轻于拘役刑,但从法定的折算关系看,管制刑要远远重于拘役刑。而且拘役犯可适用缓刑,而管制犯却无此可能。此外,在拘役与行政拘留之间插入管制,使拘役与行政拘留之间日期衔接上发生中断,有损于刑罚体系的完整性、连贯性。③管制刑与我国的现实国情不相适应。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管制刑要求的内容已无法或很难做到。④同其他自由刑相比,管制刑缺乏足够的严肃性与惩罚性,事实上很难对犯罪分子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⑤司法实践中,管制刑的适用日趋减少,客观上已成为多余的刑种,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价值。⑥管制刑的存在,不利于缓刑制度的完善,使缓刑制度流于形式。与此相反,主张保留管制的主要理由有:①管制刑符合我国的国情。一个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采取哪些刑罚方法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国情。管制刑的存在取决于我国的政权性质和刑罚目的。况且,现行管制刑无论在适用范围、内容,还是执行方法,都已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不能认为其已过时。②管制刑是我国的独创。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分子实行监督改造,这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有效的方法。③我国现阶段犯罪的多样性决定了我国刑罚方法的多样性。管制与拘役两者之间有根本区别。刑法所规定的刑期折算方法,不能掩盖两刑种之间质的区别。④管制刑的核心是群众监督,而生产组织形式并非决定性的因素。管制刑执行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束,以及监督措施是否得以落实。⑤管制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价值并未丧失,仍具有可行性。实践中执行状况不佳,关键在于执法人员执行不力。⑥管制刑以限制犯罪人部分人身自由来取代监禁,是对自由刑的一种改革,与世界刑罚缓和、开放的趋势相一致。我国《刑法》采纳了后一种见解,保留了管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