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禁治产人

2022-10-06

英文

interdicted person

简介

心神丧失或者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本人、亲属或检察官的申请由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这种人因为无行为能力,即在法律上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无管理和处分能力。宣告禁治产应具备两个条件:(1)实质条件。必须是成年人因心神丧失或者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心神丧失是指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精神耗弱是指部分丧失意思能力。二者都属于精神上的障碍,只是程度不同。精神耗弱必须达到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程度才能宣告禁治产。(2)形式条件。必须经本人(在精神状态暂时恢复正常时)、配偶、近亲属或检察官提出申请,由法院予以宣告。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在法律上就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为其设置监护人。禁治产人的一切法律行为都由其监护人代理。一经宣告禁治产,即发生绝对效力。任何人不经法院宣告不得为禁治产人。被宣告为禁治产人,不经法院宣告撤销,不得为非禁治产人。如果禁治产的原因消灭,即受宣告为禁治产的人心神恢复,可经一定程序由法院宣告撤销,恢复其行为能力。

禁治产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保佐制度。罗马法为精神耗弱者、盲人、聋哑人和残疾人等不能管理事务者设立保佐人。对于浪费人,罗马法上也设置了保佐人。浪费人是指滥用、挥霍财产,使本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十二铜表法》第5表第7条规定,浪费人不得管理自己的财产,应由他最近的族亲为他的保佐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成年人经常处于痴愚、心神丧失或疯癫状态的,为禁治产人,禁止其处理自己的财产。而对于浪费人,则设立辅助人制度。浪费人不得进行诉讼、和解、借款、受领动产并交付受领凭证、让与和抵押。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因心神丧失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因精神耗弱、浪费、酗酒而被宣告为禁治产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瑞士民法典》第17条至第19条以禁治产人有无识别能力为标准决定其行为的效力,即无识别能力的禁治产人原则上无行为能力,有识别能力的禁治产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因其行为而负担义务。《日本民法典》第7条、第11条规定,对心神丧失者宣告为禁治产人,对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宣告为准禁治产人。《意大利民法典》采《日本民法典》的主张。192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民法规定了禁治产宣告,禁治产人均为无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制度的立法理由是,为了避免精神障碍者从事法律行为遭受损失,以及维护交易安全。自然人的精神状态存在障碍以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禁治产,暂时剥夺其行为能力,易于保护禁治产人的利益。同时,以法院宣告作为公示方法,避免了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易认识或证明自然人存在精神缺陷的困难,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未采禁治产人概念。

拓展资料

禁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