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injunction; inhibition
简介
简称禁令,英美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法院针对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作出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行为或强迫当事人实施某行为的命令。禁令产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上损害赔偿救济的不足,但是其不仅适用于对衡平法上的权利也适用于对普通法上权利的救济。禁令分禁止性禁令与命令性禁令,前者适用于禁止一个人实施某项行为,后者则适用于强迫当事人实施某行为。其中禁止性禁令不仅较命令性禁令历史长,在实践中也更为常见。命令性禁令与合同法上的强制实际履行相似,但强制实际履行只适用于违约救济,适用范围窄,且如果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能获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救济,也不会颁发命令性禁令。禁令还可分为永久性禁令与中间性禁令,永久性禁令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有庭审机会的诉讼中且其权利已经确定后作出的。永久性禁令并不一定永久有效,在一些情况下,被告有权要求禁令只在特定期间内有效。中间性禁令是暂时性的措施,一般规定直至案件开始审理或作出新的禁令为止有效。
颁布禁令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项因素:当事人权利的确定性及其行为的正当性;损害的严重性、实质性;损害赔偿不足以给当事人提供合理救济;禁令的可执行性;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遵照禁令行事可构成藐视法庭罪,可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对法人处以查封财产的处罚。大陆法系基于绝对权的理念而产生的各种停止侵害请求权,当事人通过法院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也可以产生与英美法上的禁令相似的效果,但是缺乏严厉的救济手段(如监禁、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该条规定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制止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上开了我国法律上的临时禁令制度的先河。在市场经济日益国际化的趋势影响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等领域开始采用临时禁令等措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57条、《专利法》第6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