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掌管祭神活动的人。源于原始社会后期,是原始宗教发展到较完备阶段时宗教活动的主持者。初无专人负责,后随着宗教仪式的复杂化,遂产生由专职人员主持的习俗。一般被认为具有在神与人之间作中介的职能。对这类人物的选定、培训和职司,在不同宗教中都逐步形成了较确定的规则。一般需经过一定的仪式赋予其“通神能力”,使其能一面代表人向神献祭,一面代表神向人传谕。在原始宗教中,祭司同巫师有时并存,有时由同一人兼此二职。进入阶级社会后,祭司的地位日益上升,终于基本取代巫师。在古代和中世纪,祭司在许多官方宗教中常为国君的重臣,并形成了一整套祭司等级制度。近现代不少宗教中仍保留有祭司制度。 (二)古代犹太教在圣殿中担任祭献职务的教士。其主要职责是:在祭坛上施行各种祭献;在香料台上焚香;使燔祭的常明灯常燃不熄;在祭饼台上按时更换陈设饼;教训民众,向民众解释律法规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