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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举

2022-10-02

简介

虽未参与谋划犯罪,也未参加犯罪的具体实施,但明知他人犯罪,或者知道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的消极行为。在我国占代法律中,就有关于知情不举的规定。’IL稚《秦律·法律答问》中记载:“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静谋(共谋)殴(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知情不举一般不以犯罪论,仅为一种道义上应变谴责的行为。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作了补}充规定:在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分别比照刑法第18.7条、第188条和第190)每所规定的赎职罪处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知情不举主要有三种情况: (1)亲属、朋友间的知情不举,主要惧怕自己的亲朋受到追究,(2)罪犯对同案犯人的其他犯罪行为知情不举,主要是惧怕同伙反过来检举自己或者对自己进行报复;(3)一般人的知情不举,主要是胆小怕事,惧怕报复,或者不负责任。认定知情不举应注意的问题:(1)应将知情不举和共谋犯罪区别开来。知情不举的行为人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均未与有关犯罪当事人有谋划或者约定,如果事前有通谋,则应以该种犯罪的共犯论处。(2)应将知情不举和包庇罪区别开来。知情不举只能是一种消极的不检举。揭发行为,如果行为人超过此限度,而故意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刑罚惩罚,则应以包庇罪论处。(3)应将知情不举和窝藏罪区别开来。知情不举只能是一种消极的不检举、揭发行为,如果行为人超过此限度,而故意对犯罪分子加以隐藏,意图使其逃避刑罚惩罚,则应以窝藏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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