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尚古时代关于主观罪过形式的规定。眚,过失;非眚,故意。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两种不同主观心理状态。区分眚与非眚是西周的刑法原则之一。《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对康叔的诰诫: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灭,……时乃不可杀。”即有人犯罪虽小,但他是故意或一贯的犯法,乃不可不杀。反之,犯了大罪,但不是故意,而是过失,亦可不杀。西周统治者能够注意到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在中国刑法史上是有进步意义的。
法学百科
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