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direct causation
简介
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间直接联系的因果关系形式。间接因果关系的对称。是刑法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对其性质与作用,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唯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只能是先后相继、彼此直接联系的因果关系或诸种因素联系中内在的、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亦即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着直接的或决定作用的因果关系。超出该因果环节以外的其他事物,即使与该环节中的原因或结果有密切联系,甚至是引起该环节中原因的原因,或者是该环节中的结果引起的结果,亦不属刑法因果关系范畴。直接因果关系是刑法意义上惟一的因果关系形式。“间接因果关系肯定说”认为,直接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两形式之一。刑法因果关系既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间接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间间接联系的因果关系形式。“偶然因果关系肯定说”认为,某一危害行为直接造成某种社会危害结果时,这种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的是必然因果关系;某一危害行为间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则是偶然因果关系,进而认为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区别,无非是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的区别。因此,应当以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的概念取代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因为间接原因是通过中介条件对结果起作用的原因,所以相对于直接原因而言,对于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一般要小些。间接原因距离结果愈远,起的作用就愈小。在行为人具有相同罪过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在间接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所负的刑事责任相对要小些。但是,不能因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就认为它对社会的危害性必然是低到可以不使用刑罚的程度。在特殊情况下,作为间接原因的危害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甚至可能大于作为直接原因的危害行为,行为人也可因此承担比直接因果关系下更重的刑事责任。直接因果关系易于为人们所认识,因此,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多存在罪过,直接因果关系由此而更多地联系于行为者刑事责任的存在。而间接因果关系因为比直接因果关系更为复杂,则不易为人们所认识。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间接结果,相对于直接结果,难以预见或根本无法预见。在间接因果关系下,行为人往往可能因主观上缺乏罪过而与刑事责任无关。是否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在于是否承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而在于是否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否严格依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多形式说则主张,直接因果关系是多样的刑法因果关系形式之一。该说认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均是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刑法因果关系形式所作的划分。由于客观事物性质和发展过程的多样性及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决定了事物联系的多样性。事物间既有必然联系,也有偶然联系;既有内部联系,也有外部联系;既有本质联系,也有非本质联系;既有直接联系,也有间接联系。因果关系乃诸要素有机联系的整体。该诸要素,除原因与结果外,尚有联系两者的中介。原因与结果,直接地相互作用,均以对方的存在为其存在条件,以对立互为中介而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即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非以对立为中介而直接相互作用,而是通过某种或多种现象(事物),即中介条件彼此发生联系,即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该两对因果关系形式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互相替代。必然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然其未必尽是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也并非等于间接因果关系。如甲恼于挂在窗外的食物被盗,遂将投放了剧毒的食物挂于窗外。乙盗而卖给丙,丙食而亡毙。若就联系的远近观之,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只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从投毒行为所包含的致食者死亡的根据而言,投毒行为与死亡则又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从不同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全面地观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形式,对于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意义。另有学者虽也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分类,并提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也是客观事物原因多样性的表现之一,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也是在不同的广度或深度上被把握住的客观世界的内在联系;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的区分具有直观的、简明的特色,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根据这两种因果关系形式,可以肯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可大致对其作用与地位作出一般的评估。但是,该论继而认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的划分,往往带有与其直观、简明的特色相关的表面性与局限性。由于直接原因未必就是决定性的、根本的、主要的原因,而间接原因亦非等于非决定性的、非根本的、次要的原因,若仅仅确定了行为与结果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且对因果关系的把握仅限于此,则无法准确、科学地认定危害行为在危害结果产生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进一步探析决定性原因与非决定性原因。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乃肯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因果联系形式,而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则是确定危害行为在危害结果产生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据此在行为人具有罪过的前提下,分清责任主次和大小的因果联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