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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刑法

2022-10-05

英文

Swiss criminal law

简介

瑞士刑法典及其他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瑞士联邦刑法典》(The Federal Penal Code of Switzland)于194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经过了1971年、1996年的两次修订。该法典由3部分组成:一是总则,二是分则,三是该法的施行与适用,共401条。总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分重罪与轻罪,第二部分违警罪。第一部分共5章,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可罚性,刑罚、保安处分和其他处分,未成年人的处遇,青年人的处遇。分则共19章,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刑罚。虽然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但违警罪只在总则中作了专门规定,分则中未再设专章。在责任能力问题上,不仅规定了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而且规定了例外(即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和对被告人精神状态不明的情况。对未遂规定了未了未遂、中止未遂、实行未遂、真诚悔悟和不能未遂(见不能犯)几种情况。对共犯只规定了教唆犯、从犯和帮助犯的关系,而未规定正犯和实行犯。对合法行为如依法律、公务或职业上的行为以及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也作了明确规定。刑罚分自由刑和罚金。自由刑又分为重惩自由刑(1年至20年)、轻惩自由刑(3日至3年)和拘役(1日至3个月)。但法律对重惩自由刑如有特殊规定,其刑期可为终身。从刑包括褫夺官职、褫夺亲权及监护权、禁止执业或禁止经商、驱逐出境和禁止出入酒店。保安处分有:常习犯人的监管、精神病患者的处分、对酗酒、吸毒犯人的治疗。此外还规定了治安保证、危险物品的没收、对被害人的赔偿等其他处分。该法典的主要特点:①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见罪刑法定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见刑法的溯及力)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不仅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的程度,在幅度刑以内确定刑罚,适用缓刑、假释,还可以减轻或加重刑罚,适用保安处分。②注重目的刑论,使惩罚犯罪者与教育改造其成为新人相结合。③注重保护个人法益。这首先反映在分则的罪名排列顺序上,将针对身体及生命的犯罪、针对财产的犯罪、侵害名誉和隐私的犯罪置于前列,针对风俗的犯罪、针对家庭的重罪与轻罪、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与轻罪位于其次,而针对国家与国防之重罪与轻罪、妨碍司法的犯罪等放在最后。此外,在处刑上,对国家的犯罪并不比对个人的犯罪重,如故意杀人罪(谋杀罪)最高可处终身重惩自由刑,而叛乱罪最高却只处一般重惩自由刑。④废除了死刑,最高刑为终身自由刑,并且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一般最高刑为20年重惩自由刑。⑤重视对青少年的感化教育,分别就7-15周岁、15-18周岁、18-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者的教养和处分作了详细的规定。⑥规定了国际犯罪,如国际贩毒、贩卖人口和伪造货币等,并吸收了国际联盟及国际会议的有关主张。瑞士刑法对其他国家的刑法修订有很大影响,在20世纪上半期在西方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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