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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侦查

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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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ut inside prison

简介

监狱依法运用公开和秘密手段防范和打击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所作的一项专门工作。主要包括调查研究、防范控制、侦查破案等方面的内容。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我国《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监狱内侦查是法律赋予监狱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狱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狱内侦查任务 总的任务是配合公开的管理控制,通过调查研究,侦查破案,有效地预防和及时打击罪犯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确保监狱的安全。其具体任务是:①防范罪犯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和凶杀、放火、投毒、逃跑、暴乱等预谋破坏活动;②侦破狱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③侦破在押犯与社会上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作案,而主犯是在押犯的案件,查清犯罪嫌疑线索;④侦破其他需要由监狱侦查的案件;⑤审讯结案,写出起诉意见书;⑥依法深挖在押犯尚未交代的余罪及其他社会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破有关案件。狱内侦查的任务包括防范和打击两个方面,监狱应坚持以防为主,尽量把在押犯的又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使他们的犯罪阴谋得逞;与此同时,还要对已发生的案件,积极开展侦查,及时有力地打击在押犯的又犯罪活动。

狱内侦查工作方针 我国狱内侦查的工作方针,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55年第三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狱内侦查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布置侦查,查明情况,迅速破案”的方针。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又规定:狱内侦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及时发现,查明情况,迅速破案”的方针。即将“及时布置侦查”改为“及时发现”。简称为“十二字”方针。1986年全国狱内侦查工作会议科学地总结了狱内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将狱内侦查工作方针修订为“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十二字”方针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表述上更为科学、全面,从而更能反映狱内侦查工作的规律、特点和新时期对监管改造工作的要求。它的基本含义是:①预防为主,指狱内侦查应当重视和强化防范工作,严密防范措施,力争把在押犯的又犯罪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最大限度地降低狱内发案率,确保监狱的安全。②防破结合,指狱内侦查中的预防与破案、防范与打击,两者必须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不可偏废。③及时发现,指狱内侦查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押犯的思想动态及其又犯罪的线索,真正做到敌动我知,防患于未然。④迅速破案,指对狱内已经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应当积极开展侦查工作,迅速查明情况,获取证据,认定作案人,及时破案,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调查研究 这是狱内侦查工作的基础,是了解、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发现又犯罪活动的基本方法。调查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有组织逃跑、预谋暴乱、凶杀、闹监、重大破坏嫌疑的;不思悔改的惯犯、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造谣煽动的;与监狱内部和社会上犯罪分子有勾结作案嫌疑的;生产中屡出事故,有破坏嫌疑的;与敌特机关、敌特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有联系的可疑分子;在要害部位或从事零星分散劳动的罪犯中有犯罪可疑迹象的。调查可采取一般与重点相结合,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内部调查与外部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的材料要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对有价值的材料要归档或建卡,对应当立案侦查的,要组织力量进行侦查破案。

防范控制 防范和控制在押犯的犯罪活动,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狱内侦查部门要加强对监狱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做出妥善处理。对罪犯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分散劳动点,除公开严格管理外,应布置力量或安装现代化技术设施进行监控。

侦查破案 指运用公开和秘密的侦查措施破获狱内已经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搜集证据、审查证据、认定犯罪、查获犯罪人以及审讯和结案处理等项内容。侦查破案是狱内侦查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制止和打击在押犯的又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狱内侦查部门应强化侦查破案工作,在集中力量侦破凶杀、暴乱、组织脱逃、放火、投毒及重大盗窃等大案、要案的同时,要认真查破一般案件。破案后,对同案犯要隔离关押,重要案犯要单独关押,并通过预审进一步查清全部案情,揭露和证实罪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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