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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attempted crime
简介
关于犯罪未遂的各种观点的总称。刑事古典学派的始祖贝卡利亚,C.B.(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1738-1794 ),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犯罪未遂的理论。其所创立的客观主义的犯罪未遂理论,以及后来相继产生的主观主义和折衷主义的犯罪未遂理论,对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起了很大作用,并逐步得到了立法确认。大陆法系的犯罪未遂理论主要有两种:①主观说,认为行为者的主观意思决定已体现在客观的侵害行为之中,即说明行为者的恶性之成于中而形于外,构成了一个具体罪的一定形态。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只是侵害后果存在量上的不同,无实质性的差异,故未遂应与既遂作同样处理。②客观说,认为在行为者的犯意决定上,未遂与既遂虽无不同,但客观上的侵害结果大有不同,未遂与既遂应分别论罪。英美法系的犯罪未遂理论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确定何种行为能够作为未遂罪责任标准的理论。具体有3种:第一种是接近理论,认为行为人应负未遂罪责任的标准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功地接近其意图的犯罪。至于行为应达到何种接近程度,又有3种学说:①有形接近说,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已在时间、地点、对象等情节上实际接近于完成犯罪,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经存在完成犯罪的充分机会;②必要要素说,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在行为时已经具有其犯罪计划中实际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要素或者获得实行犯罪的物品;③最终接近行为说,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了其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须的所有事务。第二种是可疑性理论,它是犯意确证说或排除歧义说的对称。犯意确证说认为,当某个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可以从这一行得到确证时,这个行为除表明犯罪外不能作任何其他解释时,就是以构成犯罪未遂;可疑性理论则认为,未遂罪尽管是能够明确地表明其犯罪目的的行为,但如果对于证明某一种行为伴有一定的目的存在疑问,其行为是否伴有一定的犯罪意图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这种可疑的行为由于不能明确地证明犯罪目的,因而不足以被确定为未遂罪。第三种是可能停止理论,认为未遂罪的成立,必须是在通常的行为过程中没有特殊的介入原因就完全能导致犯罪意图的完成,即行为已经达到不能停止的阶段。因此,认定未遂的行为,必须确定该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普通人可能停止的阶段。另二类是关于犯罪不可能完成的未遂罪责任的理论,即不可能性。它是指造成行为人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犯罪的要素,对行为人是否负未遂罪的责任均有影响。不可能性包括3种:①事实的不可能性,也称绝对的客观不可能性,即实际上不存在使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的事实。②固有的不可能性,也称相对的客观不可能性,即行为人在实行行为时使用的是正常人都会认为对达到目的是不恰当的方法,以致没有达到结果。③法律的不可能性,也称法定的不可能性,即行为人已经做了其意图的所有事情,但其所有行为不足以或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或者说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未遂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未遂应当具备3个特征: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它是区别于犯罪预备的标志;②犯罪未得逞。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标志;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