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犯意流露。指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犯罪意思故意表现在外部。犯意表示的特征是:(1)行为人所表露的是自己真实的犯罪意思。实际上没有犯意而向人谎称要去犯罪,不是犯意表示;(2)必须是向自己以外的人表露犯罪意思,如果仅仅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记在日记本上,秘而不宣,不是犯意表示;(3)它是犯罪意图单纯的流露,而不是犯罪意图某种程度的实现。我国学界多数人认为。犯意表示不是犯罪的一个阶段,它只是犯罪意图的流露,而不是为了实现犯罪意图而采取的活动,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以犯罪加以论处。但是,在有些犯罪中,口头或文字的表达形式已构成实行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如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和教唆犯罪等所包含的表现为语言形式的行为,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性语言,单个犯罪中制定的书面计划,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口头协商或实施计划等,都不单是犯意表示,而是构成犯罪的实行行为,有的是为犯罪创造条件,有的本身就是实施犯罪的事实内容。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于:犯意表示,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看,既不是在实施犯罪,也不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不能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不能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预备,则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能够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正确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行为乃至与某些犯罪实行行为的界限,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地运用刑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