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的会议上,就当时有关重大国际金融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自从美元停止兑换黄金,两次贬值之后,各国相继实行浮动汇率制,战后建立起来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逐步走向瓦解。为了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早在1972年7月曾成立了一个“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和有关问题委员会”,作为基金组织的一个咨询机构,由20国组成,因此又称“二十国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后多次集会,但由于当时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动荡不定,主要西方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石油危机与世界性的通货膨胀不断加剧,其工作收效甚微。1974年6月,该委员会举行第6次会议,才拟定了一个“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大纲”。其主要内容是: 以稳定且可调整的平价为基础,采取有效的步骤来调整各国的货币平价汇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承认浮动汇率制,但需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授权并加以监督,通过国际合作方式防止扰乱性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加强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职能,减少黄金及其他储备货币的这种职能,等等。并建议“二十国委员会”结束后,另成立临时委员会,继续对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进行研讨。
基金组织根据这个建议,于1974年7月设立了“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简称“临时委员会”,代替“二十国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问题,并向基金组织理事会提供意见。临时委员会成立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研讨。经过反复磋商,到1976年1月,在委员会所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才就汇率制度、黄金处理,扩大借款额度、增加会员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等问题达成了一些协议,即“牙买加协定”。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各会员国的基金份额问题 各会员国对基金组织所缴纳的基金份额, 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单位增加到390亿特别提款权单位,增加33.6%。各会员国应交份额所占的比重有所改变,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比重提高了一倍(由5%增为10%);其他发展中国家维持不变,主要西方国家除联邦德国、 日本外,份额均有所降低。
汇率制度问题 ①会员国可自由选择决定汇率制度,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暂时并存。②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基金组织的监督,并须与基金组织协商。③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会员国,根据经济条件,应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并防止采取损人利己的货币贬值政策。④经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认为国际经济条件已经具备时,基金组织可以决定采用稳定且可调整的货币平价制度,即固定汇率制度。届时,会员国不规定货币平价的,应与基金组织协商,规定货币平价后亦可实行浮动汇率制,但需通知基金组织。如基金组织总投票权85%的多数表示反对,则当事国应重新考虑。
黄金问题 ①废除黄金官价,使特别提款权逐步代替黄金作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金。②各会员国的中央银行得按市价从事黄金交易。③各会员国相互间以及基金组织同各会员国之间,取消以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④基金组织所持有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1/6(2500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每盎司42.22美元)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1/6按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的1亿盎司黄金,则经总投票权85%的多数票通过,向市场出售或由各会员国买回。
扩大对发展中国家资金融通问题 ①设立信托基金,用上述2500万盎司黄金按市价出售(超过官价的部分)的利润,以优惠条件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帮助它们解决国际收支上的困难。②扩大基金组织的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即由各会员国份额的100%提高到145%。③提高基金组织的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即由各会员国份额的50%提高到75%。
在牙买加会议上所达成的协议,需经修改基金组织协定条文后,方能付诸实施。在这以后,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在1976年3月完成了协定条文和修改草案,送交理事会作书面表决。1978年4月1日,获得了法定的3/5会员国和4/5投票权的多数批准同意,修改的协定正式生效。这是继1969年创设特别提款权时修改基金组织协定之后的第二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