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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法

2022-10-03

英文

葡文 Direito Penal de Macau

简介

澳门地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 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仔岛和路环岛)是我国领土。根据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于1987年签署的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我国政府已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规定,澳门原有刑事法律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为同基本法相抵触者外,继续适用。澳门现行的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源于3个方面:①由葡国主权机关通过的并明文规定适用于澳门的刑事法律。如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自其生效之日起便适用于澳门。该刑法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7章486条。到1977年为止已经葡国国会多次修改。1982年葡国颁布和实施新的刑法典。为了使澳门逐渐实行立法和司法自治,葡国国会决定不将该新刑法典适用于澳门,以便澳门制定和实施自己的刑法典。1995年11月14日,澳门总督颁布第58/95/m号法令,核准了澳门刑法典,以取代在澳门实施一个多世纪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但1886年刑法典第2卷第2编(除第141条至176条关于妨害国家罪外)继续实施至1999年12月19日。除刑法典外,葡国一些单行刑事法规,通过总统命令的方式也适用于澳门,如1935年1月10日关于禁止引入及出售外国彩票的第24902号法令,1963年3月28日关于向行政当局、消防队员及医院谎报情况引致恐慌的第44940号法令和1963年3月27日关于盗窃汽车的第44939号法令等。这方面的法律是当前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对象。如需要在1999年继续在澳门适用的,必须由澳门本身管理机关(总督和立法会)审查和修改后以本地管理机关的名义予以制定和颁布。此外,葡国参加的某些刑事方面的国际条约,通过葡国政府训令的方式,可延伸适用于澳门,如1961年关于麻醉品的国际协定。②澳门立法会制定的补充性和单行的刑事法律。这方面的法规有:1977年8月27日关于惩处在法律容许的地点以外经营和进行任何赌博罪行的法规,1978年7月8日关于出售、公开展示、展览色情和淫秽物品的法规,1985年11月25日关于防止非法复制录像带、录音带的法规,1987年12月7日关于惩罚贪污的法规,1990年5月3日关于非法移民的法规和1991年1月28日关于毒品交易和吸用的法律。③澳门总督制定的刑事法令或含有刑罚条款的法令。澳门总督经立法会授权或本身制定的有关刑事的法令,也构成澳门刑事法律的一个渊源,如1989年8月21日关于在动物跑赛(马赛、狗赛)中犯罪的法令,1993年3月15日关于修改“武器及弹药规章”的法令等。总督制定的载有刑事条款的行政法规有:1991年5月6日核准“律师通则”的法令,1993年2月15日关于“僭建屋”的法令和1993年3月15日关于“道路法典”的法令等。

澳门刑法典 现行的澳门刑法典是由总督制定的。本来,关于罪行、刑罚和保安处分等法律制度属澳门立法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但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立法会可给予总督立法许可,使总督有权就本来属立法会的立法事宜进行立法。澳门刑法典就是根据立法会1995年8月7日所给予的立法许可由总督以法令的形式制定的法律。澳门刑法典由葡国科吴布拉(Coimbra)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刑法教授弗格雷德·笛亚士(Jorge de Figueiredo Dias 1930~)负责起草。草案曾提交给澳门立法会详细审议并征求过澳门律师公会的意见。中葡联络小组对澳门刑法典草案也进行过多次磋商。该刑法典于1995年11月14日由澳门总督以法令形式核准,199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澳门刑法典分两卷,第1卷为总则,有7编,127条;第2卷为分则,有5编,223条。该刑法典体例完整,规定细密,概念明确,属于大陆法系刑法典(见大陆法系刑法)的类型。澳门刑法典突出刑罚人道主义、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保留了现行葡萄牙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注意采纳世界上一些新的刑法理论。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澳门社会的特点,在犯罪的分类和体例、罪名的设立、量刑(见刑罚裁量)幅度等方面作了一些新规定。在刑法典起草过程中,也考虑到使刑法典在1999年后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因素。

刑事责任 ①责任年龄。根据澳门刑法典第18条,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采取帮助、教育和纠正性措施。对于年满18岁而未满21岁的人的犯罪,应适用特别减轻制度。②精神病人。刑法典第19条规定,对于患有非偶然性的严重精神病者和在实施行为时因精神失常而无能力评价其行为不法性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第83条规定,法院须命令将这些精神病人收容于康复场所、治疗场所或保安处分场所。行为人如因意图实施犯罪而造成精神失常,不能阻却其刑事责任。③自愿或意外失去智力者。主要是指酗酒者和吸毒者。刑法典第81条规定,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或行为人有酗酒或滥用酒精饮料习癖,不免除其刑事责任,应科处刑罚。④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典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和从犯。正犯,是指亲身或通过他人实施犯罪者,又或经与他人协议直接参与或共同直接参与犯罪者。故意使他人犯罪者,只要他人开始或已实施犯罪,亦以正犯论处。在葡萄牙和澳门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分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两种。直接正犯是指实施犯罪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以及在准备犯罪过程中直接起帮助作用的人(如果没有其帮助,便不能发生犯罪)。间接正犯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滥用其权威或权力迫使他人犯罪,或通过协议、捐助、承诺、命令、请求或其他欺诈手段直接引导他人犯罪,或劝说、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如果没有这种劝说或教唆,他人不会实施犯罪。从犯,指对实施故意犯罪者,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的人。按照葡萄牙刑法理论,从犯分直接从犯和间接从犯。直接从犯指在犯罪过程中直接起帮助作用的人,但如果没有其帮助,犯罪也可能发生。间接从犯指直接劝说或教唆他人成为犯罪行为人的人。如果该人是同一犯罪行为中的正犯,即以正犯论处。⑤受害人同意。刑法典第37条规定,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行为,只要该行为不侵犯善良风俗,可阻却其不法性。但该条规定受害人同意的对象,必须是可自由处分的法律利益(葡国刑法学家认为某些人身自由是不可自由处分的)。受害人表示的同意必须是认真、自由和明确的意思,并且在行为实施之前可自由撤回,受害人必须年满14岁。⑥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预备犯。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实施或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既遂的阶段。实施的行为须符合一罪状的构成要素或可适当产生符合罪状的结果。对于犯罪未遂,可比照相应的既遂犯的刑罚,特别减轻其处罚。当相应的既遂犯的法定量刑幅度高于3年徒刑时,才对未遂犯科处刑罚。刑法典第23条、24条和20条,分别对犯罪中止和预备犯作了规定。对犯罪中止和预备犯不予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⑦正当防卫。根据刑法典第31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对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不法侵犯而作出的必要回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可阻却其不法性。行为人实行过当防卫,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刑罚应特别减轻。对于行为人因精神紊乱、恐惧或惊吓而导致过当防卫(见防卫过当),不予处罚。⑧紧急避险。刑法典第33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定义,并对紧急避险行为作了限制。这些限制是:危险情况不是由行为人故意造成,保全的利益明显大于所牺牲的利益,按照受威胁的利益的性质或价值,使受害人牺牲其利益属合理者。紧急避险可阻却行为人的罪过。紧急避险所牺牲的利益大于危险所威胁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对其可特别减轻刑罚。⑨不履行法律义务和不服从命令。刑法典第35条和36条规定,当履行法律义务的价值等于或大于不履行的价值;或服从命令的价值等于或大于不服从命令的价值时,在这种情况下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不服从命令非属不法行为。如服从命令而导致实施犯罪,应终止服从的义务。公务员因不知上级命令会导致实施犯罪而服从命令,其行为无罪过。

刑罚种类 ①主刑。刑法典规定的主刑有徒刑和罚金两种。徒刑的期限为1个月至25年。在加重处罚的情况下,最高达至30年。被科处的徒刑不超过6个月的,应以罚金或其他可科处的非剥夺自由的刑罚代替。罚金以日数作为计量单位。罚金的日额为澳门币50元至一万元。罚金额最低为10日,最高为300日。根据被判者的经济和财力状况,法院可允许被判刑者在1年内一次缴清罚金,或分期缴纳。在分期缴纳的情况下,如有一期欠缴,则停止适用分期缴纳,而须立即缴纳全部拖欠的罚金。对于拒绝缴纳罚金者,予以监禁,监禁的期限为罚金日数的2/3。②附加刑。刑法典第60条规定,附加刑为:禁止行使某些权利、禁止从事某些职业和仅适用于公务员的中止或禁止执行公职的处罚。

葡萄牙是欧洲国家中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1852年葡国宪法规定对政治犯禁止适用死刑。1867年葡国又通过法律废除对普通罪行适用死刑。1870年葡国决定将废除死刑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海外属地,从那时起,澳门也正式废除死刑。在葡萄牙和澳门,废除无期徒刑的时间更早。澳门刑法典特别注重不设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刑法典第39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 除了刑罚外,澳门刑法典也规定了保安处分。澳门的保安处分有:①对不可归责者的收容。刑法典第83条规定,对于不可归责的精神失常者作出的符合罪状的行为,如基于其精神失常及所实施行为的严重性,并有依据认为其将作出其他同类行为,法院须命令将之收容于康复场所、治疗场所或保安处分场所。如法院证实导致收容的犯罪危险性状态已消除,须终止收容。收容期限不得超过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可处刑罚的最高限度。②对可归责的精神失常者的收容。刑法典第96条规定,如行为人未被宣告为不可归责而被判处徒刑,但显示由于在犯罪时精神已失常,普通监禁场所将对其健康有害且行为人显示将严重扰乱上述场所,法院须命令将之收容于为不可归责者而设的场所,收容期限相当于刑期。③禁止从事职业。刑法典第92条规定,对于在从事职业、商业和工业活动中犯罪或违反所从事职业的固有义务而犯罪者,或其所实施的行为仅因不可归责而被宣告为无罪者,如有依据认为其将作出其他同类的犯罪,须禁止其从事有关职业。禁止期限为1年至5年。

犯罪的种类 澳门刑法典分则将犯罪分为5大类: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妨害社会生活罪和妨害本地区罪。每一大类中又分若干类犯罪。根据澳门刑法典官方的中文译本,将犯罪的分类和罪名列出如下:①侵犯人身罪。其中包括侵犯生命罪、侵犯子宫内生命罪、侵犯身体完整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性自决罪、侵犯名誉罪、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和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8个分类。第一,侵犯生命罪,包括杀人,杀婴,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过失杀人,弃置他人而使之有生命危险和遗弃罪等罪名。第二,侵犯子宫内生命罪,包括堕胎罪一种。第三,侵犯身体完整性罪,包括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加重伤害身体完整性、减轻伤害身体完整性、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因受害人同意伤害其身体完整性、内外科手术或治疗事故伤害身体完整性、参加殴斗和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人及其配偶或使之过度劳累等罪名。第四,侵犯人身自由罪,包括恐吓、胁迫、擅作之内外科手术或治疗、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使他人为奴隶、绑架、挟持人质等罪名。第五,侵犯性自由罪,包括强奸、性胁迫、对无能力抗拒之人的性侵犯、对被容留者之性侵犯、性欺诈、未经同意之人工生育、淫媒和暴露行为等罪名。侵犯性自决罪,包括对儿童之性侵犯、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之性侵犯、奸淫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性欲行为和做未成年人之淫媒等罪名。第六,侵犯名誉罪,包括诽谤、侮辱、公开诋毁、侵犯对已死之人之思念、侵犯行使公共当局权力之法人等罪名。第七,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包括侵犯住所、侵入限制公众进入之地方、侵入私人生活、以资讯方法作侵入、侵犯函件或电讯、不当利用秘密、违反保密、不法之录制品及照片等罪名。第八,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包括在发生使他人生命、身体完整性及自由有危险之严重紧急状况下不给予必需之帮助罪和使人不受澳门刑法保障罪。②侵犯财产罪。此大类罪中包括侵犯所有权罪、一般侵犯财产罪和侵犯财产权罪3个分类。第一,侵犯所有权罪,包括盗窃,信任之滥用,对添附之财产或对拾得物、发现物之不正当据为己有,窃用车辆,抢劫,为保存或不返还所盗窃之物对他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毁损、侵犯不动产和更改他人不动产标记等罪。第二,一般侵犯财产罪,包括诈骗,保险诈骗,消费后不付价款,资讯诈骗,签发空头支票,勒索财物,勒索文件,受托处分管理或监察他人财产中之背信,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和暴利等罪名。第三,侵犯财产权罪,包括损害债权,蓄意破产,非蓄意但有严重过失之破产,袒护部分债权人,扰乱竞买,窝赃和帮助他人从赃物中得益等罪名。③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此类罪包括煽动战争,灭绝种族,煽动灭绝种族,订立协议以灭绝种族,种族歧视,施加酷刑及其他不人道之待遇和不检举施加酷刑及其他不人道待遇者等罪名。④妨害社会生活罪。此大类犯罪中包括妨害家庭罪、伪造罪、公共危险罪、妨害交通安全罪和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宁罪5个分类。第一,妨害家庭罪,包括重婚,伪造民事身份状况,诱拐未成年人和违反扶养义务等罪名。第二,伪造罪,分伪造文件,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及印花票证,伪造压印、砝码及相类物件等罪。伪造文件罪,包括伪造文件,伪造具有特别价值之文件,公务员实施伪造,伪造技术注记,损坏或取去文件或技术注记,伪造证明,使用虚假证明和使用他人之身分证明文件等罪名。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及印花票证罪,包括伪造货币、使硬币价值降低、将假货币转手、使假货币流通、伪造等同于货币之证券和假造印花票证等罪名。伪造压印、砝码及相类物件罪,包括假造印、压印、打印器或图章以造假度量衡和使用假度量衡等罪名。第三,公共危险罪,包括使用禁用之武器及爆炸性物质,侵犯通讯之工具,违反建筑规则及扰乱事业,污染,使供应养料之物质或医疗物质腐败,传播疾病,将化验或处方改变,医生拒绝提供职业上帮助和危害他人相当数量的动物或植物等罪名。第四,妨害交通安全罪,包括劫持航空器、船舶及火车或使之偏离路线,妨害运输安全,危险驾驶交通工具,妨害道路运输之安全,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和向交通工具投射物体等罪名。第四,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宁罪,包括侵犯宗教感情,侵犯已死之人应受之尊重,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质,利用无能力之人行乞而加以剥削,公然教唆犯罪,公然赞扬犯罪、犯罪集团、恐怖组织、恐怖主义,参与骚乱,参与武装骚乱,违抗解散公共集会之命令、以实施犯罪恐吓或制造犯罪假象令居民不安,滥用及虚构危险信号和滥用名称标记或制服等罪名。⑤妨害本地区罪。此类犯罪包括妨害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妨害公共当局罪、妨害公正之实现罪和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5个分类。第一,妨害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包括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煽动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为变更已确立之制度而破坏设施、煽动集体违令,为变更已确立之制度而与外通谋,侮辱本地区象征,胁迫本地区之机关和扰乱本地区机关之运作等罪名。第二,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包括侵犯享有国际保护之人罪和侮辱官方象征罪。第三,妨害公共当局罪,包括抗拒公务员及保安部队执行职务,胁迫公务员及保安部队违反执行职务之义务,违令,纵放被拘禁之人,公务员帮助依法被剥夺自由之人脱逃,看守时之过失,脱逃,违反判决所定之禁止,被拘禁之人之骚乱,破坏受公共权力拘束之物件,弄毁记号及封印,撕除破坏或更改告示和职务上之僭越等罪名。第四,妨害公正之实现罪,包括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诬告,虚构犯罪,袒护实施犯罪之人,公务员袒护实施犯罪之人,渎职,律师或法律代办之渎职和违反司法保密等罪名。第五,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包括贿赂,公务上侵占、滥用当局权力和违反保密,违反函件或电讯保密和弃职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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