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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ssators
简介
①中世纪欧洲复兴罗马法时期以意大利波伦亚为中心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这一派法学家在研究罗马法时采用对原始典籍进行注释的方法,故得名。活动时期是11世纪初至13世纪中,西欧普遍重新开始研究和传播罗马法后,首先的任务自然是了解、弄清罗马法典籍(查士丁尼汇编)原文的含义,于是,波伦亚大学的法学家就采用中世纪流行的注释方法,用意义近似的、较通俗的词汇对原文中疑难的词、句和段落、条文进行简要的解释。对词或句的解释注在行之间(被注的词或句的下面),称行间注释;对段落或条文的解释注在旁边,称边缘注释。在解释字面意义的同时,还协调原始文献内部的矛盾,并把有关的部分连接起来。当时纸张和印刷术在西欧尚未推广,查士丁尼汇编是手工抄写在羊皮纸上,注释也就在这种抄本上进行,传播受到一定限制。注释法学派的奠基者是出身于伦巴德血统的波伦亚人伊纳留(1055~约1130),他的学术活动包括注释伦巴德法和查士丁尼汇编,尤以对《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学阶梯》的研究最为精深。他是西欧中世纪第一个系统整理查士丁尼汇编(《国法大全》)并得出内在一致结论的人。由于他的巨大成就,获“法律之光”的称号。其他注释家还有:华卡雷斯(1120~1200),也是伦巴德血统,曾应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狄奥伯德邀请任其法律顾问,并在牛津按波伦亚模式创办了英国第一所法律学校,讲授罗马法;后又任约克大主教的顾问和教会法官;晚年受教皇委派处理英国北部有关教会改革的事务。由于他的长期活动,使罗马法在英国得到传播。勃莱辛廷(约1120~1192),是意大利人,曾在波伦亚大学任教,但主要活动是在法国南部传播罗马法,为此在蒙彼利埃建立了一所法语法律学校。阿佐(Azo 1150~1230),生于波伦亚,他的著作中包括一部《学说汇纂》全部原文的注释和一部著名的《摘要》,后者发行达30版以上,不仅影响意大利,而且影响到整个欧洲,英国“普通法之父”布拉克顿的权威著作《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就曾参照这部《摘要》。该书还是出庭审案者不可缺少的读物,故谚语说:“不读阿佐的书,就不能登宝殿(指法庭)”。阿库索斯(1182~1252),是阿佐的学生,在波伦亚任教40年,成为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他把150年来对《国法大全》的众多注释搜集起来,加以提炼总结,克服其中的混乱,写成了他的代表作《大注释》,此书甚至具有比罗马法本身更大的权威,它的问世标志着注释法学派活动的顶峰。他的长子阿柯索(1225~1293)于爱德华一世时赴英国牛津讲授法律文化,继华卡雷斯之后,对罗马法影响英国起了很大作用。
注释法学派最先预见到罗马法是符合社会需要而又可能采用的法律,把《国法大全》看做是比当时普遍通行的习惯法更为优越的成文理性法,对原始文献作了大量的鉴别、整理,把《国法大全》从普通文法课程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纯粹的法学。从而传播了罗马法知识,为进一步研究和运用罗马法打下了基础,对罗马法复兴运动起了开创作用。但它也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导致它的衰落和退出历史舞台。
②广义的注释法学派即意大利法学派,分为前期注释法学和后期注释法学两个阶段。狭义的注释法学派仅指前期注释法学(Glossators),是11世纪后半叶至13世纪前半叶以波伦亚为中心重新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时,致力于罗马私法、特别是对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进行注释研究的法学派别。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虽然没有完全消失,但作为整体已经中断。公元6世纪到11世纪前期西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几乎是空白,至少我们未得到这方面的任何资料,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处于停滞、衰退状态。到11、12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王权得到加强,城市开始发展起来,特别是意大利兴起了一批以商业贸易为中心的城市,中世纪前期分散的法律已不适应客观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在思想界受阿拉伯和拜占庭文化的冲击引起了对学问的狂热,脱离教会控制的研究开始出现,从职业身份出现的学者也随之产生,继古罗马之后西欧的职业法学家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适应这种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知识界加强了对罗马法的研究,随之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罗马法的影响日益突出,形成西方法律史上著名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注释法学派的研究工作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作为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主要标志出现的。
在注释法学派出现以前,意大利已有一些法学研究派别和法学先驱。早在查士丁尼皇帝(527~565年)统治时期,拜占庭成功地夺回意大利,并置总督府于拉韦那,下诏施行《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死后,意大利再度沦入日耳曼人之手,但在意大利的一些城市,一直没有中断对罗马法的学习和使用。在拉韦那从事《法学大全》研究的法律学校,维持了二百多年;巴比亚的法律学校也一直在学习罗马法。大约在11世纪早期,意大利还出现过帕维亚学派。帕维亚是意大利北部的一个城市,曾经是日耳曼人建立的仑巴底王国的中心和法院所在地,帕维亚学派的研究就是试图发现仑巴德法和罗马法中共同的“一般法”。这个学派是注释法学派的先导。注释法学派存在的时期大约是1050年至1250年。注释法学的先驱人物是佩普,他是中世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第一人,曾在波仑亚法律学校讲授过罗马法,还应托斯卡纳大公的邀请制作判决,在判决中他引用了罗马法的《学说汇纂》。1135年在意大利征战的德国皇帝罗退尔二世在攻陷阿马尔非城时,发现《学说汇纂》原稿,罗退尔二世把这份据说是查士丁尼本人使用过的原稿交给他的同盟者——彼萨城,引起了意大利学者的热烈关注,使业已出现的研究罗马法的热情更加高涨,掀起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作为罗马法研究的权威和注释法学派的中心的波仑亚大学,学生达万人之多,除意大利外,还有德、法、荷、英等欧洲各国的留学生。西方法学界公认的注释法学派的奠基人是伊纳留(Irnerius 1055~约1130),他被认为是第一个系统地核对和比较罗马法文本,并从中归纳出结论的人。他是波仑亚大学早期教师中的著名人物,他的功绩主要在于他把当时所能收集到的《学说汇纂》的残稿、片段加以分析、整理和注释,被誉为“法学明灯”。注释法学派第二代代表人物是有四博士之称的伊纳留的学生,巴尔加鲁斯(卒于1166年)、马丁努斯(约卒于1157年)、雅科布斯(卒于1178年)和胡戈里努斯(卒于1166~1171年之间)。第三代代表人物是巴尔加鲁斯的学生约翰内斯·巴西阿努斯和罗杰鲁斯,两人观念不和,巴西阿努斯到法国蒙比利埃大学讲授过法学,将注释法学的方法带到法国。第四代著名代表是阿佐(1150~1230年),他是注释法学派承前启后的杰出人物,被誉为“法学大师”,主要学术成就是依照《国法大全》编辑了《阿佐概述》,这部著作在当时就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其中的观点为后来英国普通法学家布拉克顿广泛采纳和移植于《英国的法律与习惯》一书中,后世有学者甚至认为后者著作抄袭自阿佐。第五代著名人物是阿佐的学生阿库尔西乌斯(1182~1260年),他是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著作《标准注释书》,是过去注释精华的汇集。
注释的任务有两种:一是对法律名词术语进行解释;一是对法律的条文进行阐释以明确其规范和原则。注释法学派的注释有两个特点:①教授性,即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传达、阐述罗马法;②释义性,注释在当时被视为对古奥的罗马法材料加以疏解,并调整其中的冲突和矛盾。注释的方法有三:①“序”,有总序、章序和小序。总序冠于文首,说明作者的目的、动机和方法;章序著于各章前,说明本章目的,前后各章的一致性、不同点及各章间的关系;小序在法条之前,说明定义,解释疑难语句、不同写法、本条适用范围,并举出例子。②“提示”,指明法源的整体与顺序间的关系,明确体系结构,列举出类似的章句和重要引文,指出法条存在的问题或列出区分(大的差异)和区别(小的差异),并进行论证。③“推断”,对各章句在解决法律问题时的可操作程度,事实的认定及其与法律要件是否吻合,以及法律处理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和陈述,此外还对学者们对上述问题有何种不同的意思和观念,一一加以说明。总的来说,这种方法是以形式逻辑的方式进行的,有经院哲学的特点,但是它不仅仅是对概念的解释,也有对罗马法原理、原则综合、归纳的一面。它虽未发展罗马法,但对罗马法的讲解更为全面详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主要有7种:①最重要的一种是“总汇”(法律体系的总汇编);②“工具书”(单行本的注释书);③“分析录”;④“疑问录”;⑤“集”(基本原则的归纳);⑥“案情录”(案件适用法律的记录);⑦“异义录”。这些成果虽然主要是学术研究,但并非全是学究式的,有为实践服务的明显倾向。
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地位在于他们最先预见到罗马法的可适用性,把《国法大全》作为优于粗俗的习惯和法庭实践的成文理性法,作为维持现存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来研究,培养了大批法学家,把罗马法传播到欧洲各国。罗马法的复兴和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应归功于注释法学派的开创性贡献。其次,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再次,注释法学派使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