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法益

2022-10-03

英文

legal interest

简介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是西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用来解释犯罪的本质或实质的违法性,也被德国、日本、韩国等国的法律用语所采纳。

法益学说沿革 19世纪初,在自然法思想影响下,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Feuerbach 1775~1833)提出,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这种学说对于反对封建制度的罪刑擅断(见罪刑擅断主义),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从其产生至19世纪中叶以前,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居于支配地位,为法益学说的产生作了铺垫。1834年德国学者毕尔巴模(Birnbaum 1792~1872)发表了题为《论有关犯罪概念的权利侵害的必要性》一文,批判了作为犯罪实质的权利侵害说的不足,代之以犯罪实质是对“财(gut)”的侵害学说。他认为犯罪现实侵害的并不是权利,而是侵害或威胁了财,但不能说一定有被侵害的权利。例如,堕胎罪只能说侵害了刑法保护的人的生命利益,而不能说是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利,因为胎儿还不是权利的主体。毕尔巴模没有给出“财”的具体定义,但是他将犯罪本质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19世纪后期,宾丁(Karl Binding 1841~1920)、李斯特(Franz von List 1851~1919)均主张将法益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并将法益提升为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宾丁以其规范理论而闻名刑法学史。在他看来,“规范”是确保法益安全性的各种手段,其处于优先地位,法益只是附属于“规范”并支持其“规范理论”的一个概念,法益是规范的客体。至于何种事物可以构成法益,宾丁没有提出限制标准。宾丁设定了“攻击客体”的概念,以区别于法益。李斯特通过考察刑罚的本质而展开对法益的研究。他认为刑罚是以保护法益为目的的,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全部的法益是生活利益,即个人或共同体的利益,生活利益经过相互衡量后,上升为由法所保护的利益时,就是法益。李斯特的法益理论严格区分了保护客体和行为客体,并确立了双重的违法性含义,即违反国家的规范是形式违法,侵害法益或导致法益危险的是实质违法。李斯特将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后来他接受了法益两分法的观点,将社会法益的内容分列于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之中。20世纪以来,西方法益概念呈现新的变化,如霍尼格(Richard Honig 1890~1981)和休委格(Erich Schwinge 1903~?)等人主张的“法益概念精神化”即为其中之一,提出以“文化”或“文化权益”(Kulturgut)等概念作为限定“法益质”的范围。刑法中大部分规范,与社会文化秩序无关,即便某些法律判断需要结合社会文化,但也不能以偏概全,片面强调文化权益在法益中的地位和作用,难免陷入理论上的空泛与繁琐,最终导致这种学说的流产。可见,法益学说的产生经过了一个不断变化的发展历程,总体来说,其在当今西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本质的解释,仍居通说地位。

法益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因侵害的状态不同,分为实害法益和危险法益。实害法益就是受到实际侵害的利益才运用刑法予以保护,即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实际侵害的利益;危险法益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危险威胁的利益。②根据法益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法益和私法益。公法益是指为公共所有(占有)的法律保护的利益或价值。它又可分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前者是指国家所专有的法益,如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等;后者是指整个社会所共有的法益,如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私法益,又称个人法益,指为个人所有(占有)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价值,如人身、财产、人格、名誉等。关于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关系,西方学者认为,个人法益并不是完全与国家、社会无关,侵害个人法益时必然损害社会和国家。因此,作为公法的刑法也将个人利益作为保护的客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多数国家刑法典把侵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排在分则罪序前面,即以侵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的犯罪为序排列。二战以后,西方一些学者主张,个人法益是刑法最优先保护的对象,它是保护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基础。因此,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如法国现行刑法典)将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排列到刑法分则罪序之首。③根据法益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有形法益和无形法益。有形法益,又称形式法益,指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可以触及的法益,如人的身体、财产等。无形法益,又称实质法益,指不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不具有物质形体的法益,如国家主权、人格、名誉、自由等。④根据是否为特定个人所固有,将个人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和一般法益。凡为特定人所固有与其人格不能分离的法益,是专属法益,如人的生命、自由、身体、名誉、信用、贞操等。凡是一般人都可享有而与其人格可以分离的法益,为一般法益,如财产方面的法益。

法益功能 外国刑法学者认为法益主要有以下功能:①系统分类功能,即可以按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对犯罪统一进行分类,如意大利《洛克法典》(Code of Alfredo Rocco)就是用这种方法按照犯罪客观上所侵犯的法益将犯罪分为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②刑事政策功能,即立法者必须对法益侵害作为确定可罚性行为的标准作出规定。③注释运用功能,能准确地说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有助于理解刑法规定的目的,以及对于区分危险犯与实害犯、既遂犯与未遂犯都具有重要意义。④违法性评价功能,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是行为违法性的实质,法益欠缺和法益优越是违法性阻却的重要事由。

拓展资料

环境法益  法益结构  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