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the system of French commercial law
简介
法国商法属于大陆法系商法。早在1563年,法国政府就设置了商事法院,任命商人为法官处理商事案件。路易十四时期在科尔培尔的主持下,制定了《商事条例》(1673),共12章、112条,其中包括商人、票据、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1681年又公布了《海事条例》,在内容上对《商事敕令》进行了补充,其共五编,包括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上契约、港湾警察、海上渔猎等海上公私法规。19世纪初期,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1801年起,由拿破仑任命的七人委员会开始起草商法典,1803年公布了商法典草案,1807年9月议会通过该法案,1808年1月1日起实施,称《法国商法典》。它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商法典,标志着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标志着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确立。
这部法典,采商行为主义,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立法技术优秀,对很多国家的商事立法产生重要影响,例如荷兰、比利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埃及、塞尔维亚、等国也采用法国商法典的商行为主义原则制定了商法典,形成民商分立的体系,所有这些以法国商事立法为蓝本进行立法的国家的法律,统称“法国商法法系”。
法国以后又颁布了许多单行法,废除了商法典的有关条文。比较重要的单行法有:1919年的商业登记法,1909年的营业财产买质押法,1867年的公司法,1917年的工人参加股份公司法,192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1966年的公司法,1942年的证券交易所法,1930年的保险契约法,1935年的票据统一令及支票统一令法,1936年的海上物品运送法,1838年、1889年、1935年、1977年的破产修正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