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男,1930年10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 市人。195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教授,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 兼任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 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 事,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性论著有:《民事 诉讼法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出版),《民事诉讼 法通论》(与柴发邦等合著,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 《美国民事诉讼》( [苏] B·K·普钦斯基著,与刘家辉 合译,法律出版社,1983年出版)。代表性学术论文有: 《新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法学评论》1991年第3 期),《论公示催告程序》(《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与王强义合 著,《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6期)。主要学术观点:在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问题上,提出除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外,还应分出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应当成为诉讼主体,经特别授权能处分实体 权利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还提出案件事 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应当是客体。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 事主体关系的问题上,提出二者既有一致性又不完全一 致,又可以分离的观点。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率先提出 人民检察院应当参加民事诉讼,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即其他组织)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等观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