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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隋唐推行均田制时分给皇族、贵戚、勋臣和官吏的世禄田以及分给成年男子种桑、枣树的世业田。故永业田亦称“世禄田”或“世业田”。对于官家,据《通典》卷二:自亲王以下按级给田百顷(每顷一百亩)至六十亩不等,五品以上在宽乡、六品以下在本乡给予,愿取宽乡亦可,子孙相传为世业。至于百姓,据《唐书·食货志》:“授田之制,……皆以二十亩为世业。”相当于北魏的桑田。
永业田不设期限,可以继承和买卖。《通典》卷二:“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贴赁质卖皆不禁。”又:“诸庶人有身世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又:“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者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永业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受法律保护。唐律明令禁止盗耕种、妄认以及在官侵夺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不论是世禄田还是世业田,唐代永业田都是国家授予或分配的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
与唐以前推行均田制相比,北魏不授王公官吏永业田,隋授田至于都督而止,唐却皆授之。北朝、隋时工商不授,唐对“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北朝、隋时皆限制永业田的买卖,但唐却不加禁止。唐代永业田制度具有与前代不同的特点。它既源后代土地私有之滥觞,亦为唐代均田制的破坏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