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是指一国在签 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 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 排除条约某项或某些条款对本国适 用的法律行为。多边条约常发生保 留问题。而双边条约一般不存在保 留问题,任何国家在缔结条约时, 有权提出保留。保留的方式应是书 面的,并应送交一切与条约保留有 关的国家。1969年《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确认了主权国家对条约的 保留权利,同时又规定下列情形不 得保留: (一)条约本身规定禁止 保留; (二)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 禁止保留; (三)保留与条约目的 和宗旨相抵触。我国根据具体情 况,对某些多边条约曾提出过保 留。例如,1975年11月我国在加 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 该公约的第14条、第16条等,提 出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