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条约在原则上 对缔约国以外的第三国不具有法律 上的约束力。《维也纳条约公约》 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 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 利。”如果缔约国有意为第三国确 立一项义务,务经第三国以书面明 示接受,如果缔约国有意给予第三 国某项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 意,第三国若无相反的表示,应推 定其默示同意。事实上在国际交往 的过程中,某些条约的缔结,对第 三国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法律效 果。主要情况有: (一)关于领土 变更等项问题的条约,虽仅缔结于 领土相邻相向的国家之间,但此类 条约涉及有关国家主权的管辖范 围,因此这类条约应为第三国所尊 重。(二)载有最惠国条款的条约 与第三国有关。(三)某些国际公 约可能赋予第三国某项权利。如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 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 类的共同继承财产。那么非缔约国 也将依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四) 条约的某项规定,经过实践形成惯 例规范,那么这项规定自然对第三 国产生约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