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杀人犯

2022-10-11

简介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分子,也称故意杀人犯。根据罪犯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可将杀人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革命杀人犯,即敌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以杀人为手段,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杀人犯;另一类是一般刑事杀人犯,包括报复杀人犯、奸情杀人犯、强奸杀人犯、抢劫杀人犯,盗窃杀人犯、遗弃杀人犯、迷信杀人犯、流氓殴斗杀人犯、变态杀人犯等等。杀人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刀砍、棒打、手掐、绳勒、枪杀、投毒、爆炸、火焚、触电、沉井、坠崖等,也有利用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等方法杀人的。杀人犯可以主动实施杀人行为,也可以个别地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婴、幼儿由于得不到父母喂养而饿死,危重患者得不到医治而死亡等,但这类杀人犯都是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自己义务的人。公民从一出生即享有生命权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严格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是用何种方法手段,也不论被害人的年龄大小、身体强弱、性别、民族等,均是杀人犯,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杀人犯罪的直接对象是他人的生命,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古今中外都把杀人犯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刑法中“十恶”属五刑之中的重罪,其中有三种罪涉及杀人;中国旧律,如唐律有“六杀”之说,将杀人罪分为谋杀(预谋杀人)、故杀(故意杀人)、斗杀 (相互斗殴中杀人)、误杀 (故意杀甲而误杀了乙)、戏杀 (无杀人故意,然而以杀人行为为游戏而杀人的)和过失杀人。对犯前三种杀人罪的一律处死刑 (斩或绞)。当代各国杀人罪的分类极不相同,英美刑法主要分为谋杀和非预谋杀人两类。原苏联刑法把杀人罪分为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在强烈的精神激动状态中故意杀人罪、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五种情况,除了某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外,一般最高刑都规定了死刑。我国刑法第132条也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近年来我国杀人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一是恶性杀人案件不断上升,大案要案中许多是杀人案件;二是杀人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盗窃杀人等;三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导致杀人案件增多; 四是持枪杀人案增多。杀人犯的特点,一是身体强健的青壮年居多;二是文盲、法盲居多;三是有前科、重新犯罪的多等。杀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①性格粗暴、野蛮、残忍、缺乏人性、无生命感;②文化素质低、法纪观念差,愚昧无知; ③情绪容易激动,克制力差,一遇外界刺激,便冲动杀人,不计后果;④报复心强、心狠手辣;⑤物欲、爱欲膨胀、受欲望的驱使,铤而走险;⑥被害人有过错等等。预防手段主要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民间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健全工作,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注意及时发现苗头,控制杀人犯罪;及时侦破杀人案件,依法严惩杀人犯,加强武器和其他杀伤工具的管理等等。

拓展资料

女性杀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