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2022-10-07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对死刑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明史·刑法志》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明时无秋审、朝审区别。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理刑部与京师案件为朝审,处理外省案件为秋审。朝审时间略迟于秋审,一般在霜降后十日,止于冬至前。朝审过的案件可分别情况由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奏请皇帝处理:情实者,执行死刑;缓决者,留待另审;可矜者,改判它刑;留养承祀者,免死放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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