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ricity price in Japan
简介
日本制订电价的法律依据是《电力工业法》和《公用事业令》。电价须按法律规定的手续经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为了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降低电价。日本于1995年修改了《电力工业法》,主要内容是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了趸售发电的许可证制度,允许投资者通过竞争招标建设独立电厂 (IPP); 在供电领域适当放开经营,允许建立特种供电企业;加强对电价的管制, 促使电力公司提高经营水平, 降低电价。
定价原则 日本《电力工业法》明确规定了制定电价的三条基本原则:成本为主原则,合理利润原则和对用户公平原则。
定价程序 日本制定电价的程序是:①计算电价。在制定出供需计划、设备计划、资金计划的基础上计算出折旧费、营业费(包括人工费、燃料费、维修费等)、各种税金及企业利润,算出综合成本(含税金和合理利润);再按用电状况、用电电压等级分成不同的用电种类,将综合成本分解成各类用户的个别成本;最后按各类用户的个别成本确定各种用户的分类电价。②向通商产业大臣申请批准。③通商产业大臣审查电价。先听取申请企业的代表申述, 必要时派人去申请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并依法组织“公听会”,听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④交由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有识者构成的“物价稳定政策会议”通过。⑤交“物价对策阁僚协议会”审议。⑥通商产业大臣批准电价。⑦各级电力营业部门公布电价。新的电价在对外公布十天后执行。
电价制度 在日本, 电力用户按用电方式和负荷特性划分为照明、动力和非工业照明与动力混合三类,电价制度包括基本制度、特定制度和电费调整及负荷调整等内容。
基本制度 由容量电价制、表价制和两部制三种基本电价制度构成。①容量电价制。按用户的合同容量(kW或kV·A)计收电费,而不考虑其用电量多少。只适用于用电甚少, 不值得为收取电费而装表和抄表的小用户。②表价制(表底费制)。用户按其用电量(kW·h)支付电费。为了保证在用户用电量很少或一定时间不用电时也能收回电力固定成本, 表价制规定要向用户收取一笔固定的,按一定用电量计算的表底费。③两部电价制。它包括按合同容量 (kV·A)、电流(A)或负荷(kW)确定的容量电费和按用电量 (kW·h)计算的电量电费。日本大多数用电合同均采用两部电价制。
特定制度 日本还实行分段电价制、季节电价制和定时电价制等特定电价制度。①分段电价制。是一种递增性电价制度,它将用电量分为三段:第一段是生活必需用电,电价最低;第二段只补偿电力平均成本;第三段反映电力边际成本上涨趋势,用以促进能源节约。②季节电价制。该制规定,除个别电力公司外,在夏季(7~9月)均加收一笔反映供电成本季节差别的费用,其电价约比其他季节高10%;冬季高峰时,所有电力公司均对商业动力,低压、高压和特高压动力用户采用季节电费制度。③定时 (TOU) 电价制。该电价制度自1988年电价改革时开始在高压动力的B类用户和特高压用户中试行。各电力公司对不同用电时间段规定了不同的电价,可由用户自己选用。在日本的电价制度中, 还对电价调整和负荷调整做了规定。
电费调整及负荷调整制度
(1)电费调整制度:通过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滞纳罚款和消费税来实现。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方法主要用于动力电费。对合同负荷小于50kW的用户,功率因数高于0.85者,减收5%容量电费;对合同容量为50kW及以上的用户,功率因数超过(或小于)0.85者,每超过(或小于)1%,减收(或加收)1%容量电费。用户付费时间迟于通知生效日(一般为抄表日)20天者,处以全部应付电费款3%的滞纳罚款, 列入次月电费账单内。电费经过上述调整后,另加约3%的消费税,与电费一同向用户收取。
(2)负荷调整制度:执行负荷调整合同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用户和电力生产者之间的协作。电力公司要求负荷可调的大用户,转移或降低负荷,以稳定平衡电力供需, 而用户对调整其负荷可以得到减少电费的补偿。各电力公司的负荷调整合同可分为:①年负荷调整合同,将全年的日间负荷转换成夜间负荷;②计划负荷调整合同,主要指为有一定目的的夏季负荷调整;③间断性负荷调整合同,在电源解列、系统故障或供需紧张情况下的临时负荷调整;④转移负荷合同,把空调或其他负荷转移到一个蓄热装置, 以便将日间负荷转移到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