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

2022-10-05

英文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of Japan

简介

日本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少年案件的制度。1883年,日本施行旧刑法,该刑法参照法国刑法制定了新的制度:其一是将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周岁,对18周岁以下的少年采取了刑事处分和保护处分并存的措施;其二是创立了将违法少年送入惩治场进行教育的制度。由此而出现了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由于惩治场依附于监狱,因此,被监禁的少年往往得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针对这种情况,1903年,日本公布实施了《感化法》。该法规定:其收容对象为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违法犯罪少年以及依法被判处应到惩治场服役的违法犯罪少年。同年,司法省依据《感化法》将浦和监狱川越支署改为“集禁场”,主要收容未满16周岁的男性少年犯和惩治人。后司法省又将其改为“少年监”,专门收容东京附近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男性少年犯和惩治人。到了1907年,唐津、熊谷、沼津、长冈、福岛的中村、金泽等地相继设置了“少年监”。截止到1908年,《感化法》已在东京、大阪、神奈川、琦玉、秋田等府、县全面施行。1909年,日本开始施行新刑法,根据该法第41条规定,“未满14周岁者的不良行为由感化院处遇。”同年又修改了《感化法》,删去了关于惩治场收容等项规定。自此以后,感化院在日本开始设立,到1915年,已设立51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日渐成熟。1923年,日本正式施行了旧少年法和矫正院法,标志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正式建立。旧少年法继承了日本刑法的传统,对18周岁以下的少年采取刑事处分和保护处分并存的措施,其具体的区分由检察官决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为了处理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日本从1947年到1949年这三年时间,先后制定施行了《儿童福利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和《少年审判规则》四部法规。日本的各都、道、府、县也都相继制定了《保护青少年条例》。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适用对象 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少年是指未满20周岁的人,凡未满20周岁的少年皆为少年法的适用对象,同时,对年满20周岁的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少年福利的刑事案件也为该法的适用对象。具体而言,少年法适用的少年对象包括三类:①已满14周岁未满20周岁犯有罪行的“犯罪少年”;②未满14周岁触犯刑罚法令的“触法少年”;③从其性格或者环境看,被认为将来有可能进行犯罪或者触犯刑罚法令的“虞犯少年”。其中,虞犯少年主要指有不服保护人正当监督的恶习的少年;无正当理由脱离家庭的少年;同有犯罪倾向的或者不道德的人交往,或者出入名声不好的场所的少年;有损害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德性的行为的少年。

处理程序 ①警察机关及其他机构。在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及警察署都分别设置了少年警察的课、股,配备包括少年案件承办人、妇女辅导员等在内的专职少年警察,专门处理少年案件。警察机关根据证据认定少年犯有可处以罚款或较轻刑罚的罪行时,必须将其直接解送家庭裁判所;如果所犯罪行较重,必须将其解送检察院。对于满14周岁的“虞犯少年”,警察机关应当直接解送家庭裁判所。未满14周岁的“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则不送交家庭裁判所,但可以将其解送儿童商谈所。各都、道、府、县知事或者儿童商谈所所长,对于适用《儿童福利法》的少年,需要限制其行动自由或者采取剥夺行动自由的强制措施时,除《儿童福利法》有特殊规定外,必须将其解送家庭裁判所。②检察官。检察官收到少年案件后,经过调查,如果认为该少年已犯有罪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将其解送家庭裁判所;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但认为具有应交付家庭裁判所审判的事由时,也必须解送家庭裁判所;对于成年人案件,经调查认为成年人已构成违反《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法》之罪、违反《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法》之罪以及其他有关侵害未成年人之罪的,必须向家庭裁判所提起公诉。③家庭裁判所。是日本担任少年司法工作的中心机关,全国现有50个家庭裁判所、242个分支机构和96个派出机构。家庭裁判所一般设有少年庭、家庭庭和交通庭三个庭,少年庭专门负责办理少年案件。家庭裁判所收到少年案件时,在家庭裁判所调查官或者少年鉴别所鉴别官的配合下,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经调查后认定,裁判所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对该少年采取任何措施,则可以作出不进行审判的决定,予以结案;若调查后认定开始诉讼程序是适宜的,则应作出开始审判的决定审理此案。审判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审理的结果,家庭裁判所认为对于该少年应当根据儿童福利法处理,而不宜采取保护处分时,应将案件移交给都、道、府、县知事或者儿童商谈所所长;认为对于少年无需采取任何处置时,应作出决定,撤销案件;认为由于罪行严重或者案件的情况,该少年应当依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将案件移交检察官;对少年作出给予交付保护观察所保护观察、解送教养院或教养设施、解送少年院等保护处分的决定。

处理措施 ①保护处分。由家庭裁判所决定。依少年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保护处分有保护观察解送教院或养护设施以及解送少年院。保护观察一般由保护观察所实施,一方面在社会内通过正常的社会生活对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教育,另一方面指导监督、辅导援助,以便使其改恶迁善。②刑事处分。依少年法的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应处死的判无期徒刑,应处无期徒刑的判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少年应处最高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该范围内确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但是,最低刑不得超过5年,最高刑不得超过10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或者被宣告缓刑时,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分。

矫正机构 ①儿童商谈所。依儿童福利法设立,主要由医学、儿童心理学、社会学等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全国现有162所。目的在于通过劝告、商谈和心理疗法,对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指导,并将需要保护和处理的儿童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②教养院、养护设施。依儿童福利法设立,教养院收容违法犯罪少年或者虞犯少年;养护设施收容无监护人的儿童、受虐待儿童以及其他在环境上需要养护的儿童。③少年院。依少年院法设立,隶属法务省。任务是对裁判所交来的少年给予改造和教育,包括学校教育、职业训练和指导以及医疗。日本少年院共有四种:初级少年院,收容身心方面无显著缺陷、年龄在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人;中级少年院,收容身心方面无显著缺陷,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满20周岁的人;特别少年院,收容身心方面无显著缺陷,但有较严重犯罪倾向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满23周岁的人;医疗少年院,收容身心方面有显著缺陷、年龄在14周岁以上未满26周岁的人。

拓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