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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law of Japan
简介
由日本国的刑法典、专门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组成的刑法法规的总称。其现行刑法典在1907年制定。
1880年7月17日公布、188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日本刑法》是日本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典,现称旧刑法。之后不久,随着日本宪法的制定,以司法大臣松田文正为会长的刑法调查委员会,参考1871年《德国刑法典》(The Penal Code of Germany),起草了刑法修正草案,于1907年4月2日经日本第23次国会通过,即现行《日本刑法典》,同年4月24日公布,19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刑法典全文分两编,共264条。第1编总则,共13章72条;第2编分则40章192条。总则规定了法例、刑罚、期间计算、缓刑、假释、刑罚的时效及刑罚的消灭、犯罪的不成立及刑罚减免、未遂罪、并合罪、累犯、共犯、酌量减轻、加减例等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般规范。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死刑、惩役、监禁、罚金、拘留及科料(小额罚金);没收为附加刑。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和法定刑。1907年刑法典的主要特点是:废除了重罪、轻罪、违警罪的犯罪分类;将16种主刑减为6种;扩大了司法活动对刑罚适用的自由裁量权;采用了缓刑制度。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自1921年至1996年,已对1907年刑法典进行了13次部分内容的修改,其中1947年修改的范围最大。比较重要的修改有:①删除了关于对皇室之罪的规定,以体现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②废除了仅仅追究妻子刑事责任的通奸罪,以体现新宪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③增加缓刑的宣告,扩大了缓刑适用的范围;④增设了“刑罚的消灭”即前科消灭的规定;⑤加强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刑法保护。
日本刑法的渊源除了刑法典外,还有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主要的单行刑法有:1926年《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1930年《关于防止及处分盗犯等的法律》,1948年《轻犯罪法》(1973年修改),《罚金等临时措置法》(1972年修改),1950年《狂犬病预防法罚则》(1981年后修改),1952年《破坏活动防止法》,1956年《卖淫防止法》,(1958、1962、1963年修改),1961年《关于防止醉酒后扰乱公众行为的法律》,1970年《关于处罚劫持航空器等的法律》(1977、1978年修改)和1978年《关于处罚用人质勒索行为等的法律》等。此外,在日本的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中,如1934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39年《保险业法》、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1948年的《医师法》、1951年的《森林法》(1983年最后修正》等法规,均有刑法规范,以补充刑法典的不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刑法的全面修改,于1956年10月由法务省设置的刑法修改准备会负责进行。1974年5月29日,《日本刑法修正草案》提交法务大臣。该《草案》共369条,分总则、分则两编。这一《草案》在审议阶段就受到多方面的批评,认为《草案》有加重刑罚的倾向,并欠缺对维护国民自由的充分考虑。至今,该《草案》仍未提交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