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世纪末和 20世纪初出现的,以主张自然法 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对该 派的理解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新自 然法学派指自19世纪末和20世纪 以来,包括宣扬神学自然法的新托 马斯主义法学派在内的所有主张自 然法的法学派别; 狭义的新自然法 学派仅指非神学的、主张自然法的 法学派别。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夏 蒙、德国的施塔姆勒等。与17、 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 该派不主张探索永恒的自然正义, 而认为必须着力寻求可以适应现实 环境的理想标准,以便为实在法提 供指导原则。比如法国的夏蒙提倡 “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与 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 互结合; 德国的施塔姆勒则提出 “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学说,却 力图适应现实社会的要求。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的 衰落,主张实在法应从属正义等价 值法则的新自然法进一步兴起。主 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法学家富勒 等。富勒的学说强调实在法与价值 准则、法与道德的不可分性。新自 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律哲学中,被认 为是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包括社会 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相抗衡的一 个法学派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