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新加坡少年司法制度

2022-10-07

英文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of Singapore

简介

新加坡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少年案件的制度。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1950年8月1日,新加坡制定了《儿童与少年法》,1970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该法属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法规,它既有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司法程序、处理措施和矫正措施方面的规定,也有对少年儿童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该法的制定,标志着新加坡少年司法制度正式建立。

对犯罪少年的处理 ①警察。依据《儿童与少年法》规定,警察对明确为未满16岁被逮捕而未保释的少年,无论何时,无论其他法律有何种反对规定,应将该少年拘留于鉴别所或少年院,直至将其带至法院为止。也可以将犯罪少年安置在警察的拘留所,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②少年法庭。为处理犯罪少年的主要设施,由总统任命的轻罪法官管辖,并配有两名法学家作为顾问,辅助工作,其中1人应尽量为女性。少年法院主要审理未满14岁的儿童的任何案件和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少年的任何案件。审判一般不公开进行,少年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少年案件,不应在审讯成年人案件的法庭进行。在审理少年案件时,任何报刊、杂志未经法院或部长批准,都不得公布受审少年的照片、姓名、住所或学校,以及可能了解儿童或少年身份的任何细节。少年法庭经过审讯,可以对少年进行如下处罚:缓刑考验、设施收容、罚金和无条件释放。

设施内处遇 ①新加坡少年收容所。根据少年法院收容命令收容12岁至19岁少年的更生设施,分为A部与B部。A部收容犯重罪者,B部收容犯轻罪者。②武吉巴托少年寄宿宿舍。根据少年法庭命令以居住为条件,是6岁至16岁少年居住的设施。此外,还是收容家庭环境满足不了保护观察条件要求的假释少年的设施。③大巴窑少女收容所。收容品质不太恶劣但以前曾有违法行为或犯了轻微罪行的少女的设施。在该设施内,主要进行初等教育、职业训练、洗濯、育儿等训练。④埃米里山少女收容所。收容14岁至21岁的受到严厉惩罚和需要更生训练的违法者和难以改造的少女的设施。主要进行服装、烹调等训练。⑤泰洛布朗昂儿童收容所。收容4岁至16岁的少年儿童,主要是有病需治疗,或者是被遗弃和贫困的少年儿童。⑥亚兰少女收容所。收容其他收容所收容的准备就业前释放出来的少女;此外还收容10岁以上需要保护和观护的没有问题的少女。前者一般分到工厂、商业或学校参加劳动;后者一般进行缝纫、烹调等训练。⑦卡顿少女寄宿宿舍。短期收容从少女收容所释放出来无家可归或者家庭环境不好的少女。⑧少年犯罪者部。根据部长命令将监狱的一部分作为解送来的少年犯的收容、教育以及进行纪律和职业训练的场所。

拓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