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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性强制措施

2022-10-08

简介

对犯有罪行,不适用刑罚即能进行教育改造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一种国家强制措施。西方国家将其列入保安处分的一个种类。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在刑法中亦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如《苏俄刑法典》第63条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宜适用刑罚,可以采用下列教育性强制措施:①责成以公开的方式或者以法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受害人道歉。②申斥或严重申斥。③警告。④已满15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独立的收入,并且损失的数额不超过20卢布的,责令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或以自己的劳动抵偿他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数额超过20卢布,则依民事诉讼法程序予以赔偿。⑤将未成年人交给他的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严加管教。⑥征得劳动者集体、社会团体的同意,或经个别公民的请求,将未成年人交给他们监管。法院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定社会教养人。⑦将未成年人安置在专门的儿童和少年教养所或医疗教育机关,期限不得超过3年。上述各项措施,可以适用其中一种,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同时适用一种以上的措施。教育性强制措施不同于刑罚,是刑罚外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时,也不同于社会感化措施,是国家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改造犯有罪行的未成年人,以不适用刑罚而采用强制性教育的方式,教育、改造和挽救失足青少年,防止他们深受刑罚制裁阴影的束缚,遏止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企图。在世界上一些国家,适用教育性强制措施,一般只限于法院有权作出决定。在前苏联,除法院外,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也可以适用。在中国是否实施了教育性强制措施,一直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未能制定与实施教育性强制措施,这仅只是域外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已经制定与实施了教育性强制措施。这又有两种理解:①中国刑法第32条所规定的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处理办法,就具有教育性强制措施的性质。②中国刑法第14条第4款所规定 “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就是一种典型的教育性强制措施。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与域外教育性强制措施的狭义性含义的比较分析而言,中国的少年收容教养措施应当属于此种性质,而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则不应属于此性质。如果将教育性强制措施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从一种更为广义的含义上认识,那么则应当都归属于此列。诚然,中国有关教育性强制措施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其诉讼程序与执行制度等都亟待立法完善。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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