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指国家因革命发生政府更迭时,新政府对旧政府在国际上的权利和某些义务的承受。国际法承认由于社会革命而成立的政府,有权决定承受、放弃或废除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新政府对旧政府所缔结的不平等条约、政治同盟条约、赔款条约等均不继承,而对于善邻关系、国际技术性合作条约等则予以继承; 对于国家的债务,则根据其性质分别予以继承或废除,而对国外的财产和权益则无例外地予以继承。在我国,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对解放前中国政府在国外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而对于外债,则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