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关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又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拥有非法财产罪”、“非法所得罪”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加的新罪名。其中第1 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合法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本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向国家说明本人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关系,而不单纯是财产关系。因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财产差额的合法来源,也不能证明是用贪污、盗窃等侵犯财产行为取得的。(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责令其说明合法来源,本人不能如实说明。财产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支出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一切款物。合法收入指行为人通过劳动或其他方式(如赠予)获得的、依照法律应归其所有的款物。差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法律无规定,一般主张应在二、三万元以上。由谁责令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法律也无规定。但是,因为有关文件规定,此种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在通过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行为人拥有的财产出现上述可疑之差额时,应由人民检察院责令其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如果行为人说明了合法来源,并查证属实,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但是,经过调查证实是贪污、盗窃、走私、投机倒把等犯罪的非法所得,则应分别以上述有关犯罪论处,也不构成本罪。只有行为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巨大差额,拒不说明或者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经过充分调查,也无法证实其真实来源时,才可以本罪论处。(3)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向有关机关说明自己的财产的来源,而故意不如实说明。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犯拥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