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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

2022-10-07

简介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进行非法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是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指投机倒把数额较大的,投机倒把活动给国家与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投机倒把活动引起市场物价波动的,非法倒卖国家统购的物资或国家禁止贩卖的贵重物资的,一贯从事投机倒把活动,手段恶劣等。(3)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非法倒买外汇牟利情节严重的,也要按投机倒把罪论处。(4)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的,并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我国刑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规定,犯投机倒把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根据1983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投机倒把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投机倒把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此规定从重处罚。

拓展资料

投机倒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