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为了获取非法利润,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对投机倒把很难下一个科学的概念,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大多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而且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经济政策、法律,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规定也不相同,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中第一次概括规定了八种投机倒把行为。1957年10月30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1963年3月23日《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改革界限的暂行规定》,197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1981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都对投机倒把行为作出了列举式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投机倒把内容的演变过程。从当前来看,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②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③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④倒卖文物、金银 (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⑤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⑥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⑦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获非法利润的;⑧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订合同的;⑨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⑩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当前应当正确区分投机倒把和正当贸易的界限,正当贸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一种通过市场自由交易的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由于政策界限的变化,纳入法律禁止范围的投机倒把行为也有变化,生产资料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市场经济中计划的成分日益减少,一些过去被视为投机倒把的行为,现在则属于正当贸易,因此划清二者界限,应以现行的有关法律、政策为依据,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破坏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是否危害国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投机倒把犯罪的特点是:①犯罪成员复杂,有干部、工人、农民、学生、解放军、个体户、也有单位、集体、公司;②犯罪手段、方式多样化、现代化;③利用政策法律的空隙,进行犯罪活动;④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涉及面广。同投机倒把罪犯作斗争的主要对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抑制犯罪;二是执法机关要与工商、税务、市场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三是加强打击、强调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