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指规定交战国之间 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以及对平民和 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 章制度的总称。按其性质,西方国 际法学者将规定作战行为的法规, 称为海牙法规,将保护平民和战争 受难者的法规,称为日内瓦法规。 它是随战争的出现逐渐形成和发展 的,是战争法的重要内容。历史上 规定战争法规的重要国际公约主要 有: (一)1856年关于海战的巴 黎宣言;(二)1864年关于改善 战地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三) 1868年关于禁止在战争中 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圣彼得堡宣 言; (四)1899年海牙公约和宣 言,包括: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日 内瓦公约原则推行于海战公约; 禁 止自轻气球上放掷炮弹及炸裂品宣 言; 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 气质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 禁 止使用入人体内易涨或易扁之弹丸 宣言; (五)1904年病院船免税 的日内瓦公约; (六)1906年改 善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七)1907年海牙公约和宣言, 包括;战争开始公约; 陆战法规惯 例公约;陆战时中立国及中立人民 之权利义务公约; 开战时敌国商船 之地位公约; 商船改充战船公约; 敷设机器自动水雷公约; 战时海军 轰击公约; 日内瓦原则推行于海战 公约; 海战时限制捕获权公约;设 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 海战时 中立国之权利义务公约;禁止自轻 气球上放掷炮弹及炸裂品宣言; (八)1909年伦敦海战法宣言; (九)1922年关于在战争中使用 潜水艇及有毒气体的华盛顿条约; (十)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 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 定书; (十一)1929年日内瓦公 约,包括: 关于改善战时伤病员待 遇的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的, 日内瓦公约; (十二)1930年关 于海军作战的伦敦条约; (十三) 1936年关于潜水艇作战规则的伦 敦议定书; (十四)1937年关于 把潜水艇作战规则推行于水面船只 和飞机的尼翁协定; (十五) 1945年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 国主要战犯的伦敦协定; (十六) 1946年远东盟军最高统帅总部宣 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 告; (十七)1949年日内瓦公 约,包括: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 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改善海上武 装部队伤病员及遇船难者的日内瓦 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 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 约; (十八)1954年关于发生武 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 约; (十九)1971年禁止在海 床、洋底及其领土安置核武器和其 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二 十)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 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 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二十一) 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 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日内 瓦公约; (二十二)1977年关于 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 人道主义法律的日内瓦议定书,包 括: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 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 定书;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 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二十三)禁止或限制 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 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包括: 关于无法检验的碎片的议定 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 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 书;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 书; 等等。